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呈现出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核心的基本制度不断修订完善,能上能下、防止“带病提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配套法规不断规范健全,从严管理监督专项制度不断创新发展;确立了“事业为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标准,强化了政治要求,提出并坚持“好干部”标准;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弱化了竞争性选拔方式,回归并不断规范完善了常规性选拔方式;动议研判、民主推荐、考察及讨论决定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强化从严管理,加强干部监督。
[关键词]选拔任用;制度发展;制度创新;变化特征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队伍、确保党在新时代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得以贯彻实施、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任务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于2014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条例》),以此为核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新时代实现不断发展、完善和创新;新时代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理论与实践成果,基本制度不断修订完善,配套法规不断规范健全,从严管理监督专项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呈现出新变化和新特征。系统梳理总结新时代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发展及其创新特征,深化制度改革研究,有利于深入理解认识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树立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导向、促进制度实施和管理实践,对于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发展和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了以《选拔条例》为核心、各项配套管理办法为补充的选拔任用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伴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取得创新性发展,相关制度建设也实现了新发展新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和各项任务要求,中央确立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并先后于2014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完善了《选拔条例》,以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并引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2002年《选拔条例》基础上,中共中央于2014年1月14日印发了修订后的《选拔条例》。这是根据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的修订完善。此次修订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并保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有13章71条,对干部选拔原则和各项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了完善,新增了“动议”一章,调整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修订完善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等章节内容。
此次修订提出了“好干部”标准要求,明确提出了破格提拔的条件要求,确立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基本导向。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上,增加了“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在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上补充了“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要求,在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目标上补充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上,补充了“五湖四海、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以及“民主、公开”原则。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上,补充完善了破格提拔的条件要求。第9条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规定基础上,补充明确了破格提拔的情形和具体条件要求,进一步强调了破格提拔要满足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进行了明确界定,除了要满足德才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基本要求以外,还要符合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单位作出重大贡献或工作实绩突出等要求;明确了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中“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为调整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岗位工作需要或者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人才等。
此次修订对动议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完善了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的相关规定。新增了“动议”一章,对动议和酝酿作了细化规定。第11条、12条和13条对干部选拔动议主体、方式和酝酿作出规定,规定了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动议的主体,按照班子建设需要,经过分析研判提出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再进行酝酿并形成工作方案。
关于民主推荐的修订,明确了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而不是重要依据。规范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补充完善了民主推荐的程序要求,明确了领导班子换届,可以在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基础上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对考察相关条款的修订,是这次《选拔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新增了第23条、24条和27条规定,分别对确定考察对象的要求、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几种情形和对考察内容作了细化补充规定,通过这些修订,进一步增强了考察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把关作用。分别针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履职要求明确规定了考察的具体内容,避免对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唯GDP论”,还分别对作风考察和廉政情况考察作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过于强化竞争性选拔方式的弊端,突出强调了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弱化了竞争性选拔方式。调整完善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其中,第50条补充规定了采取公开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和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明确规定了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进行公开选拔;第51条、52条和53条分别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设置、选拔程序和测评要求作出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完善,删除了原有的统一考试的必经程序要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测试和测评,并且测评要突出岗位特点和工作实绩,这就对完全依据考试成绩、“唯分”的做法进行了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在新时代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2019年3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实施了新修订的《选拔条例》。此次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实践成果,回应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标准、从严管理、基层导向等总体要求,强化了动议过程中的分析研判,进一步规范了民主推荐等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了考察工作要求,干部选拔任用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各方面呈现出新变化。
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总体要求主要体现在对总则和选拔任用条件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标准、从严管理以及基层导向等要求。第1条、第2条和第3条分别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基本导向作出了补充规定,提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好干部标准并从严管理要求,补充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和“依法依规办事”的选拔原则,确立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和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基本导向。在选拔任用条件部分,补充了好干部标准和坚持“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四个自信”及“三严三实”等要求。
将第三章从“动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补充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016年)中关于“注重分析研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竞争性选拔方式的相关规定,并将2014年《选拔条例》关于竞争性选拔的独立一章缩减为一条规定融入本章之中。新增了第11条和第15条规定,对动议环节加强分析研判作出规定,对动议人选产生方式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可以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通过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为选拔动议奠定基础。
对民主推荐部分的修订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程序要求以及个别提拔任职的推荐程序要求。第17条在对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实行“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作出规定基础上,补充规定了个别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的民主推荐要求;第18条补充规定了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要求,谈话调研推荐要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第20条对个别提拔任职的推荐程序提出了细化要求,分别对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作出规定。
对考察部分的修订主要完善了考察工作要求及考察内容、程序等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对政治标准的考察要求。第24条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中,补充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和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两款规定;第25条在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要求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形;第27条在考察内容要求上,补充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补充规定了政治标准考察、道德品行考察及专业素养考察的规定要求;第31条补充规定了在考察中“凡提四必核”的工作要求,还补充规定了对考察中的结论性意见进行签字背书的工作要求。
此外,还在在讨论决定部分,补充规定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即存在规定的不合要求情形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避免发生主要领导主导会议讨论不符合要求的任职人选、甚至强行通过选拔任用决定的情况。
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中,构建了以《选拔条例》为核心、各项配套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为补充的制度体系。中央在修订完善核心条例的同时,还不断完善制定了各项配套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健全完善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016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等三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配套制度。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实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干部能上能下、尤其是能下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
规定共有19条内容,主要对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加大问责追究力度、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作出了制度规定。规定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规定了“能下”之后再上的年限,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除降职以外的另外三种调整情形,一年内不得提拔;规定了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分别明确了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分别从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成为新时期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干部监督的重要遵循。
在落实工作责任方面,明确了党委(党组)及其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检察机关分别承担主体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提出了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出现“带病提拔”的,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干部选拔任用人选产生方面,提出了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和加强动议审查的要求。在深化日常了解方面,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的要求,加强对干部的日常考察识别,为干部使用分析研判和动议提名奠定基础;在注重分析研判方面,要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德才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干部选拔提供依据;在加强动议审查方面,要求规范动议主体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要求,进行充分酝酿,研究意向性人选。
在强化任前把关方面,主要从强化考察和审核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提高考察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并加强考察组人员配备,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多种考察办法;二是强化审核措施,实行“凡提四必”,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2019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共10章42条,分别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工作机制、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责任追究及附则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这是在2010年制定颁布《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四项监督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事前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和责任追究四项监督制度,补充完善了专项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专项监督制度,构建了系统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面,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促进干部担当作为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其中既有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标准掌握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有对干部选拔任用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有对选拔任用干部风气和政治生态营造情况的监督检查,既重点突出,又全面覆盖。
在干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加强上级党组织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群众监督等各项监督制度建设,并由组织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同时,构建了具体专项监督制度体系,包括了原有的任前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补充了专项检查和问题倒查两项专项监督制度,从而,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
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各项专门制度和监督方式方面,完善了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相关规定。在任前事项报告方面,补充了任前应当事前报告的两种具体情形和要求。简化了“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缩减为为4条:对实行“一报告两评议”作出基本要求;简化规定了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和评议对象范围;简化了“一报告两评议”结果使用要求,改为“评议结果应当进行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被评议单位要向参与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简化了“离任检查”制度,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缩减为3条,简化了民主评议召开会议并严格规定参加人员范围以及对民主评议结果使用等相关规定要求,保留了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工作程序要求。此外,还补充了专项检查、问题核查相关规定。补充规定了在党委(党组)在开展常规巡视巡查期间,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具体规定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要求、将检查情况纳入巡视巡察报告并统一进行反馈;补充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于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对于提拔任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属于“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
在责任追究方面,进一步厘清了违规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在2010年“责任追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了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权责范围,使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更为清晰,解决了不同主体之间应追究谁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强化了党委(党组)书记在选人用人方面的责任,强化了对党委(党组)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等方面的领导责任,这就在除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考察工作组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外,明确了党委(党组)及其主要和其他领导成员在选人用人上所应承担的全面领导责任,将超出职能范围的、更加倾向于无限的责任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工作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剥离出来;简化并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工作组在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和考察工作中所应承担的合理责任,保持了已往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所承担责任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不断取得突破和向前发展,先后两次修订了《选拔条例》,制定完善了有关能上能下、防止“带病提拔”及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项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都涵盖和涉及到强化干部监督和从严管理的相关规定条款,从基础性制度层面业已搭建了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框架体系。在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指引下,还制定了强化监督和从严管理的一系列专项制度措施,并取得了创新性突破,对建立完善干部监督约束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两个专项制度。
2015年6月28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基础上,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补充了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提醒的规定,细化了提醒对象的实施程序,既可以采取谈话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进一步细化了函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重点对诫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在2005年暂行规定的7种情形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但应予诫勉的13种情形。规定了诫勉可以采用谈话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谈话形式的,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并制作谈话记录;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还规定了对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影响评先评优和应当给于不同程度组织处理的具体情形。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演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从1995年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到2010年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再到2017年最新修订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基本方针指引下,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这是在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基础上,根据十八大以来对干部从严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了改进完善,更加突出了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和家产情况的申报。
在报告主体方面,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划定了报告人员范围,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做了适当调整。规定了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要纳入个人事项申报范围;对非参公的事业单位纳入申报对象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人员;企业纳入申报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省一级和地市级管理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在报告内容方面,更加强调了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共有14项,涉及到婚姻变化情况、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家事”情况和工资收入、劳动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家产”情况,房产不仅要申报自己名下的,也包括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属于应当重点报告的内容。
在抽查核实方面,新增了抽查核实规定,对开展抽查核实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核查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查核针对重点对象所进行的;规定了查核发现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可要求领导干部作出说明,必要时对其财产来源合法性进行验证;在核查结果处理方面,分别规定了漏报、瞒报的处理规定和结果应用;领导干部出现未按规定申报四种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此外,除了2020年6月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外,还有多项相关党内法规对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9年)等,这些都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作出了基本规定,成为了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选拔条例》为核心的基本制度不断修订完善,能上能下、防止“带病提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配套法规不断规范健全,从严管理监督专项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呈现出新特征。主要包括:一是确立了“事业为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标准,强化了政治要求,提出并坚持“好干部”标准;二是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三是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弱化了竞争性选拔方式,回归并不断规范完善了常规性选拔方式;四是动议研判、民主推荐、考察及讨论决定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五是进一步强化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确立了“事业为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标准,强化了政治要求,注重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全方位考察,提出并坚持“好干部”标准。这集中体现在《选拔条例》的两次修订上,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2019年选拔任用条例修订充分吸收和体现了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干部管理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提出了党在新时期的组织路线;另一方面,在选拔任用条例总则、基本条件要求和考察重点内容等方面,都强化了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要求。补充提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条件上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四个自信”“三严三实”;在考察重点内容上突出政治标准、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全面考察,特别注重了对政治标准的考察,明确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要求。
针对竞争性选拔方式实施中出现的“唯分”“唯票”“唯GDP”“唯年龄”等问题,将其选拔任用中的硬性条件,导致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弱化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强调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要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需要强化党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这集中体现在强化干部选拔任用主体责任和完善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中。在防止“带病提拔”规定中,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主体责任,对党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界定;在选拔任用的分析研判、动议推荐、民主推荐等程序上都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要求,调整了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规定要求,使竞争性选拔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纳入选拔任用的总体程序和环节中,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从而在选拔任用的程序中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70多年的发展,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呈现出循环式发展、螺旋式上升的特征。建国初期开始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主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的常规性选拔方式;改革开放后探索建立了以强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为核心程序的竞争性选拔方式,将竞争性选拔和常规性选拔两种方式并行发展,并强化了竞争性选拔方式;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开始回归常规性选拔方式,并不断改进完善常规性选拔和竞争性选拔方式,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了重要的方向性变化。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尤其是以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为转折点,针对竞争性选拔在科学化和制度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央开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强化常规性选拔方式。党政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始出现重要的方向性变化,提出了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方向,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确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方针,提出了要改进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的要求,强化了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决制止简单“唯票取人”、“唯分取人”做法,提出了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干部选拔任用通常需要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等一系列程序,程序科学规范是实现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重要保障,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断修订完善的重点。十八大以来,对包括动议研判、民主推荐、考察及讨论决定等各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细化。在动议环节增加了分析研判程序,补充规定了防止带病提拔分析研判的具体要求;规范了提名推荐和民主推荐程序,在提名环节要求进行签字背书,明确推荐责任,在民主推荐环节区分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8种情形。
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显著特征,也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中获得最为充分、最为直接的体现,包括强化主体责任、严把选拔任用标准条件、加强干部监督和防止“带病提拔”几个方面。首先,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重要变化,体现了对干部从严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其次,在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上,强调了坚持“好干部”标准,规范破格提拔条件要求,防止“带病提拔”;第三,在考察内容和程序上强调从严,加强了对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的全方位考察识别,并对考察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四,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实行严格的个人事项报告和“凡提四必”核查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