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二期
[摘要] 科学界定公务员考录制度,是当前党和政府面对的重要课题。要推进科学考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科学考录标准:具体有满足职位需求、符合法律规范、降低考录成本、程序规范合理、测评技术可信有效这五个衡量标准体系;针对考录面临的科学性问题,要在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统一指引下,优化考录前后“两端”程序,完善考录评估反馈机制,调整完善报考省以上机关具备两年基层工作经验和乡镇机关五年服务期规定、调整优化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省际之间笔试成绩互认机制、完善享受考试优惠政策群体比例和数量等各项具体制度措施。
[主题词] 考录制度;公平考录;科学考录;标准界定;实现路径
党政机关通过考试录用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人才,为符合职位要求的各类人才提供了均等的“入仕”机会,使通过考试竞争优胜者参与国家治理成为可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与实践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日益提高,对各项考录程序实行全程控制、从严管理,构建了保障社会公众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机制,考录公平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在改革传统管理体制下干部人事管理缺乏法制、方法单一等的弊端背景下建立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尊重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公平竞争和自主选择权,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科学管理精神的体现,也是中国传统科举制度选拔精神在现代公务员考录制度的重要体现。考试录用作为党政机关初任公务员的“初始关口”,除了对考生和社会实现公平考录目标外,还要实现为招录机关选拔符合职位需要的优秀人才、提高选拔的人职匹配度、实现精准科学选人的目标,需要不断提高考录科学性。考录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初任公务员的素质高低,又是党政机关后续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对整个干部队伍素质具有深远影响,是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目标的基础性保障,科学考录至关重要。
因此,需要清晰界定科学考录及其基本范畴,构建衡量科学考录的标准体系,针对科学考录面临的突出问题,优化考录管理程序与工作机制,完善考录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提出科学考录的实现路径,这对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评判公务员考录科学性首先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在对考录进行总括性界定基础上,聚焦科学考录基本内涵,对科学考录的基本概念和具体维度展开分析。
公务员考录是针对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进入党政机关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入门式”选拔方式,以考试评价为主要甄选测评手段,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甄选符合职位任职资格要求的初任公务员。公务员考录可以细分为依法考录、公平考录和科学考录三个层面,科学考录则是在依法考录和公平考录前提下,围绕考录基础制度、实施程序及测评技术等基本范畴,明确相关评判标准,完善相应的实现路径。基本概念内涵界定如下:
一是公务员考录是针对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初任选拔。考试录用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选拔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解决的是相对较低职级初任公务员的“进口”问题,因此更为注重基本素养和通用能力测评,专业性职位则还要进行专业测试,并兼顾后续晋升发展潜力,选拔目标定位明确。尽管后续面临干部职务或职级晋升“楼梯口”、直至退休“出口”等长期使用管理及个人职务晋升发展等全面素质要求,但就初始选拔测试和能力素质要求上更为注重基本素质和通用能力,这与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注重专用性能力素质要求和测评考察重点有所区别。
二是公务员考录是通过考试测评方式进行选拔。这一选拔方式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以竞争、择优的方式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调尊重考生的机会均等和参与国家治理的自由选择权,以追求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考试测评程序来体现民主与法治精神。这和计划经济时期干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少数人选人、缺乏制度规范甚至存在用人腐败、“暗箱操作”等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是公务员考录是面向全社会范围的。公务员考录是面向社会进行的选拔,报考对象范围更为广泛。既有应届生,也有社会在职人员,还包括大学生村官、优秀村支书、三支一扶等特定群体人员,拓宽了选拔对象范围和视野,与传统的“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有明显区别,也和公开遴选、公开选调公务员在选拔对象范围上有区别。
四是公务员科学考录是涵盖制度基础、实施程序和测评技术的复杂系统。鉴于公务员考录选拔方式的基本属性,作为初任公务员选拔主渠道,考录要为各级机关选拔公务员,必须针对拟招录的空缺职位需求和任职资格要求进行招录,选拔适岗适用人才,以提高各级机关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需要不断提高公务员考录科学性,需要借鉴基于心理测量学、管理学、行为科学及计算机科学等现代人才测评理论与方法,综合运用各种考试测评手段对考生进行选拔测评。因此,公务员科学考录既包括其学科理论与制度基础的科学性,也包括考试测评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还包括笔试、面试、专业测试等以考试信度和效度为判别标准的测评技术科学性。
公务员考录离不开宏观制度基础、中观程序设定和微观测评技术三个维度。为保障实现公务员科学考录目标,分别对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阐明科学考录与制度、程序、测评技术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
一是科学考录需要以科学的制度为基础。考录作为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选拔活动,与企业法人或个体的招聘行为不同,是公共部门的一项人事管理活动,是由主管机关、招录机关共同参与完成的组织行为,这从本质上决定了公务员考录必须依法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考录工作。因此,要实现科学考录目标必须有科学的制度作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科学的考试录用选拔制度,才能以科学的制度规范和指导考录选拔工作。具体来看,涵盖了对考试模式的选择、是否差额考察、是否录用第一名、是否给与特定招录对象照顾等顶层制度设计诸多方面,均应区分不同层级机关和不同地区公务员管理实际和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相应的科学制度设计。这既是科学考录的制度保障,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是科学考录需要以科学的程序为保障。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规避人为干预和人情因素。这是伴随考试录用选拔方式建立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核心制度设计,即考试录用要通过程序公平和过程公平保障实现结果公平,同时通过程序科学保障实现科学考录的结果科学,实现精准科学选人的目标。从具体考录程序来看,其科学性体现在职位资格条件设置、考试测评、体检、考察、心理测验、试用期管理等多个程序环节,这些程序环节的科学设置是保障实现结果公平和科学选拔的必然要求,作为载体的考录程序是否科学是判断科学考录水平和程度的重要尺度。
三是科学考录需要以科学的测评技术为核心。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是在吸收中国古代科举传统及新中国干部录用经验基础上,借鉴西方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通过笔试、面试等测评手段,借助了现代人事测评技术对考生进行素质测评,从而实现对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进行甄别、考察和筛选。这是对西方政党政治“恩赐官职”方式的扬弃,也是经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关干部统一分配、“少数人”选人方式后的改革创新,规避了机关选拔初任公务员的人为因素和主观性,体现了制度选人的客观性、公平性。因此,考录测评技术的科学性对保障科学考录至关重要。从考录测试应用的具体测评技术来看,科学考录更多地体现在笔试和面试的命题、阅卷的信度与效度、测评工具开发、新的测评形式、考官队伍素质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考试测评技术的科学性是科学考录的直接体现,也是当前各级考录主管部门持续研究、探索创新的重点。
制度、程序、测评技术三者统一构成科学考录范畴体系。构建科学的制度,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设置,需要对考录职位计划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报名与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科学设置,制度本身就是关于各项招录程序的规范;科学考录需要科学的考试测评技术为支撑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考试机构组建、考场资源协调、考试命题及阅卷、笔试命题专家队伍与面试考官队伍组建与素质培训、考试安全监管及保密设施与技术保障等,既具有独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标准要求,需要通过不断提高这些考试测评技术的科学水平来保障科学考录,又要围绕这些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因此,科学考录就是在科学的制度规范统领下不断完善科学的程序和科学的测评技术,以科学的程序和科学的测评技术为核心构建科学的考录制度。
对公平考录与科学考录进行评判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考录主管部门及考试组织者、招录机关(或称用人部门)、考生、社会公众等,不同的主体评判角度不同,侧重点也不同。考生和社会公众对考录公平更为关注;招录机关作为最终的用人部门,对于是否能够招到适合职位需要、拥有职位履职胜任能力、德才兼备的人才更为关注; 考录主管部门与提供考试服务的考试机构,作为制度设计者和考录工作管理与实施部门,需要兼顾各方主体的需求,优化制度设计,规范相关程序,完善考试测评技术,在确保考录公平同时,也要不断提高考录选拔科学性。
在坚持依法考录和公平考录同时,要推进科学考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科学考录标准框架。在公平考录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满足职位实际需求”、“获得社会公众认可”三项标准基础上,吸收借鉴公平考录标准,进一步研究提出了科学考录“五位一体”标准框架,即“职位标准、法规标准、经济标准、程序标准和技术标准”:职位标准注重考察职位需求资格条件设置是否精准;法规标准注重考察管理工作是否遵循法规制度要求;经济标准注重考察考录工作是否力求经济高效;程序标准注重考察各项程序是否规范合理;技术标准注重考察测评技术是否可信有效。
根据标准性质和管理层次差异,进一步将五个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础标准,包括职位标准、法规标准和经济标准;另一类为实施标准,包括程序标准和技术标准。如下图所示:
公务员科学考录标准框架
科学考录,从考录选拔功能来看,就要满足用人单位和招录职位的实际需求。考录作为对初任公务员的考试选拔主渠道,需要为选拔和建设一支符合治国理政需要的、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求的“好干部”队伍把好“入口”关,并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治国理政提供渠道,保障实现公平的选择权,从这个意义来看,实现公务员考录公平性和科学性标准要求都要求满足职位实际需求。
公务员考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既有过程性要求,也有结果性要求。即通过一系列公开、平等和考试竞争程序,为各类各级党政机关“择优”选拔适岗、适用人才。科学考录,首先就是要遵照招录职位职责需求和任职资格要求,选拔满足招录机关和招录职位需求的、职位适应性强、职位匹配度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现科学精准选人,这是科学考录的最终目标要求和基础性标准。只有在这一目标统领和指引下,遵守考录各项法律规范约束,维护考生公平权利,适度考虑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研究探索优化考录程序,完善考试测评技术,才能不断提高考录科学性。
科学考录,从依法考录基本要求来看,仍然需要遵守考录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这既是公平考录的保障性标准要求,也是不断提高考录科学性基本制度遵循和标准要求。公务员考录作为有组织地、有计划地、大规模地选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方式,是为国家各级党政机关选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管理人才,有别于私营部门和企业的招聘选拔。这种选拔属于国家治理的公共行政行为,必须由专门机构组织实施,也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公平考录、科学考录,都离不开依法考录。依法考录既是公平考录与科学考录的保障,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各项考录制度,在考录制度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框架下开展各项考录工作,是科学考录的法律标准要求,也是各级考试机构、主管部门开展考录工作的基本遵循。
科学考录,从考录成本效率来看,就要尽量降低考录成本,以快速、高效的考试,提高录用效率。提高考录效率,降低考录成本,既包括降低政府对考录组织实施的公共预算支出成本,也包括降低参加考试录用的考生投入成本。前者包括了完善考录选拔程序、优化考试测评技术、营造诚信考录的社会氛围、减少考试作弊防范投入等多个方面,后者包括合理引导考生选择适当的报考职位、减少报考后弃考比例和人数、避免盲目参加社会上的“公考”培训班以及尽量降低考生家长异地陪考成本等各项支出,使公务员考试成为党政机关经济有效的选拔录用方式,并为考生降低机会成本。
科学考录,从考录实施程序来看,就要确保考录工作各项程序科学规范。不论考试录用的各项制度,还是考试录用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都要按照计划申报、职位设置、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一系列程序展开,实现科学考录,依赖于各个程序环节的科学规范,各项考录程序的科学有效是考录科学有效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要着眼于各项程序提高其科学有效性,从单项程序设置到整体流程设计,都要不断探索完善,这是实现科学考录的程序性标准要求,也是改进完善考录工作的重要抓手。
科学考录,从考录测评技术来看,要确保考试测评技术方法可信有效。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通过考试测评手段对拟录用人员进行选拔,考试测评技术是科学考录的关键。笔试、面试、专业水平测试,都涉及到考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及评价标准的科学设计,命题信度、效度、区分度等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这是科学考录的技术性标准要求,也是各级考试机构、主管部门持续研究、不断改进完善的重点领域。
综上所述,应基于科学考录的标准框架,对考录工作及制度实施状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推进科学考录的基础依据,不断完善考录制度与管理实践。
实施公务员考录以来,从试点到全面推开,从部门性规章上升到国家法律,公务员考录制度得以确立,其公平性获得社会普遍认可,“逢进必考”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对中央和四个省份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应的公务员考试机构负责人进行深度访谈,实现公务员科学考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具体制度、实施程序和测评技术三个方面。
公务员考录制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完善,尽管建立了以《公务员法》为基本遵循、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各项考录配套法规为补充的考录制度体系,展开了分级分类的考录实践探索,但具体制度设计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科学考录的制度重点主要包括:(1)对报考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需要具备“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具体规定应具体分析、辩证施策。从强化基层导向、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而言,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对“985”、“211”院校优秀毕业生报考中央和省级机关公务员构成限制,并非所有职位都对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存在“硬性”要求;(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群体应进行科学的比例设定。现行政策规定,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按照一定比例拿出职位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有针对基层民族地区允许限定招录本地户籍考生等优惠政策,但既要考虑基层机关“招人难”,也要保证招录能够满足机关工作要求、具备较高素质的机关干部,对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群体比例设定一定程度上存在政策“碎片化”和科学性不足问题;(3)对“乡镇公务员最低服务期五年”作出规定有利有弊。这一限制性政策对稳定基层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发挥了积极地制度保障和约束作用,但从“拴心留人”、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战略层面来看,过于刚性的制度约束,对充分发挥干部潜力和促进干部成长进步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在资格条件设置、考试测评内容及方法、体检、考察等程序环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考录科学性问题。
在报考资格条件设置方面,对于学历、专业、户籍、性别等条件设定是科学考录备受关注的难点问题,既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门类、学科设置体系能否有效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也涉及到招录机关能否基于职位分析进行精准的资格条件设置,对于特殊职位进行户籍和性别条件进行限定也需要有科学的依据。
有些地方省市为了实现考试的完全程序化、避免人为干预,实行了面试考官全部由主管部门委派、降低用人机关代表比例、采取考官与考生双异地交流等程序,对于规避用人单位考官主观倾向性、避免“打招呼”等人情因素干预、保证实现客观公正选人是积极有效的,这有利于保障考录公平性。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用人单位对招录人选的考察,也不能体现用人单位对选人用人的需求偏好,对于提高考录人选和职位匹配性、适应性方面是有所欠缺的。异地交流的考官对拟招录地区和部门的招录职位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知,在测评标准把握上就会缺少明确的职位需求目标导向,存在由于机械地执行试题评分标准而带来的人才评价问题,加之考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还存在考官“刻板印象”、“晕轮效应”等都会制约人才评价精准性。
公务员考录是通过考试测评技术甄选符合国家机关公共管理需要的优秀人才,测评技术环节是直接影响考录科学性的重点,主要包括笔试命题科学性和面试有效性两方面。
在笔试命题上,探索实行了分级分类考录机制对“一张卷子打天下”测评状况有所缓解,但还受中央和地方各级考试机构、考试基地等硬件基础条件限制、命题专家队伍力量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基础等多重因素制约,满足分级分类考录体制需要的、科学的分级分类考试命题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断探索提高考试命题科学性。
在面试方法上,现行主要采取了标准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这体现了公平考录的优势,但仍需在体现不同层级机关、不同类别招录职位需求特点和提高面试测评针对性上不断完善。面对社会上各类考试培训机构对考题进行“破解”、对考生进行“应试培训”,创新面试测评方式方法需求提升,各级考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需要推广使用结构化小组面试等面试新方法,提高面试测评有效性。
实现公务员科学考录,既要依据科学的判断标准,对考录科学性作出精准研判;又要坚持考录的问题导向,针对考录面临的科学性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应坚持以党的组织路线为统领,优化考录前后“两端”程序,完善考录评估反馈机制,完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
科学考录需要进一步明确考录原则,协调平衡公平与科学的关系,公平优先,确保科学。要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的组织路线指引下,进一步强化考录选拔与职位需求的匹配性,实现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目标,提高人职匹配度,提高考录科学性。
坚持以党的组织路线为统领。公务员作为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作为对党政干部队伍选拔和建设的“入口”和“初始环节”,必须遵循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要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体制进行合并、调整、优化,原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公务员局整体并入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的牌子),使得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于党的组织机构,这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公务员考录选拔制度和管理协调工作,使得公务员考录和党的组织工作紧密结合,也使得提高公务员考录科学性与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性相统一。
要继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原则。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以来,长期坚持这一原则并已获得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并对考录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既包括了对考录工作过程和程序性“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也体现了对考录选拔结果“择优”的要求。提高考录制度科学性需要进一步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并在公平性基本实现前提下,以用人单位和招录职位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体现“择优”原则。
提高考录制度科学性,需要不断完善考录程序,提高考录程序的科学性,以程序科学保证考录选拔结果的科学有效。提高考录程序科学性,重点在于考录的前后“两端”,前端聚焦于科学编制考录计划和报考资格条件设置,后端聚焦于探索完善差异化体测体检标准。
1.考录计划编制要科学
编制公务员考录计划是整个考录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科学选人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录用计划的编制主要是用人机关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职位空缺和编制数额的前提下,确定招考岗位名称、人数和报考条件,报请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科学编制考录计划,要结合本地区及本部门党政人才资源预测规划、基于本单位现有人才队伍结构,严格遵照管理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合理设定招考职位及相应的人数、年龄、学历、专业和政治面貌等条件要求,要避免计划编制的随意性,体现招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2.报考条件设置要合理
用人单位在申报录用计划时,依法科学设置报考条件,对报考所需要的性别、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进行合理设定。具体建议如下:
关于性别条件,要基于岗位要求合理设定性别,不能因为片面的“公平”和规避性别歧视,完全放弃考录时对性别的规定;
关于年龄条件,建议将年龄和学历结合实行差异化的年龄条件设定,本科以下限制在三十周岁以内,硕士限制在三十五周岁以内,博士可以放宽到40周岁;
关于学历条件,也应根据岗位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行差异化学历条件设定,区分不同层级机关和不同职位类别进行区别设定。为避免盲目追求学历“高消费”,针对具体岗位要同时规定学历上限和下限;
关于户籍条件,在广泛取消户籍限制的同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方言较重地区、招考困难地区”等三类地区可按一定比例适当限定本地户籍报考,但应对比例进行差异化设定;
关于专业条件,加强和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协调,建立健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口径一致的专业目录,依据统一的专业目录设定专业要求;加强对国外高校专业目录研究,解决近年来留学生报考逐年增多而出现的专业衔接对应等问题。
3.探索完善差异化体测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体侧标准制定涉及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权限,标准调整难度大,也是制约考录选拔科学性一个因素。应针对不同地区和职位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体检体侧标准,打破“大一统”考录模式下的体检标准“一刀切”现状。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1)针对地区和岗位建立差异化的体测标准
针对当前体能测评一定程度存在的“刻板、教条”现象,一方面要提高体测内容的精确性和测评方式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增加体测标准可操作性,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采用不同的体测内容和标准,避免体测标准“一刀切”。
(2)普通岗位简化体检项目和程序
针对目前体检项目内容繁多,过程复杂,规范难以把握的现状,按照国际惯例,除了对警察等特殊群体提出特殊要求以外,对普通岗位应探索简化体检项目,规范体检程序;针对身体常规性疾病,可允许体检医院或授权体检医院专家做出是否满足职位任职要求的说明,并在相应程序上予以完善。
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录用评估反馈机制,通过开展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修正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和环节,为科学考录提供保障。评估反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录用主管部门对整个录用工作的评估
在录用工作结束后对结果进行总体分析,主要是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决策、执行、技术、监督等环节进行客观总结,针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2.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跟踪调查
招考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到职后的跟踪调查,以试用期为限进行评估,主要考察新录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岗位的需要,是否人岗匹配;
3.重视评估结果反馈应用
运用现代化大数据手段对考试测评结果和录用人员工作表现、岗位适应情况进行对照分析,从而不断提高考试测评要素有效性和命题针对性。
考录制度体系逐步规范、不断完善,但针对现行具体制度面临的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1.完善“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相关规定
分类制定适用“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适用范围。针对省级以上机关考录要求具备“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规定,应进一步科学分析和划分适用这一规定要求的职位范围,区分决策与研究、技术与管理等不同职位类别提出差异性要求。对于事关基层执行的政策制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及相关职位,可继续强调“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同时,放宽对于履职不必要基层经验的研究类、技术类等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的硬性要求。但对于一些需要具备基层工作经验要求的职位也可采取“先录用,后下基层”补足基层工作经历的方式,从而避免应届高校优秀毕业生在考录选拔中流失;
2.完善乡镇公务员五年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对基层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应全面客观进行研判,要从组织层面干部队伍建设宏观战略和公务员个体职业生涯发展双重视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既要解决“招人难,留人难”问题,还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客观分析乡镇公务员队伍稳定影响因素,全面分析,综合治理。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式对乡镇机关公务员流动进行限制,适当调整“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服务期必须满五年”的硬性要求;
3.调整优化“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联动机制
要区分不同层级机关对招录公务员能力要求差异性,从职位设置、任职要求、命题测试等多方面体现不同机关需求特点,实行差异化考录。适当为“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松绑,特别是要体现基层县乡机关招录独特性,采取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具备条件的地区单独组织考试等措施,提高考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探索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及省际成绩互通机制
目前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一般采用进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门课程考试,在提高考试测评职位针对性和省际之间考试成绩互认方面可进一步探索完善。
(1)探索实行分级分类考试
探索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对于提高考试测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十分必要,应针对不同的行政层级和职位类别,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和内容,分别进行考试科目的设置,体现不同职位类别的特点。
(2)探索实行省际之间笔试成绩互认机制
建议在分级分类考试基础上,让考生的笔试成绩在省际之间、相同机关层级之间具有通用性和普适性,建立省际之间笔试成绩互通互联机制,减少考生跨省之间重复参加笔试,以节约主管部门和考生的考试成本。各省之间可根据不同层级机关和职位需要,根据不同地区试题难易程度和命题差异,区分设定笔试合格分数线,以确保参加面试的考生候选人素质。
5.完善享受优惠政策群体考录比例和数量
为保证考录选拔的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照顾倾斜政策泛化所引起的考录碎片化,保证招录选拔人才素质,可根据地区需要适当调整或压缩村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比例,除了按照民族政策和公务员法要求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之外,要严格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比例和数量;
6.完善考录诚信监督机制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报名”、“恶意竞争”等诚信报考问题,应进一步完善考录诚信监督机制。各级考录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合,确认考生信息真实性,同时针对不诚实行为制定相关惩戒制度,坚决打击招考中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