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霞:实现农村劳动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18年/10月/31日/第003版理论

《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农村劳动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需要多措并举、合力推进。

拓展就业渠道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以城镇为载体实现了产业、资本、技术、信息、设施、人口等要素的高度聚集。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6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0%;进城农民工13710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80%。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下,城镇仍将是吸纳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重要渠道。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另一组数据显示,“十二五”以来,农村劳动力就业呈现出新变化:一是从2011年起,本地就业农民工人数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外出就业农民工;二是本地农民工数量占比不断提高,占农民工总量比例从2011年的37.2%增长到2017的40%。

上述变化得益于农村改革取得新进展、农业现代化取得新成就。具体来说,一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落实,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加大了农业产业、农民职业的吸引力。二是积极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就业需求创造了条件。三是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农村劳动力本地就业创造了更多机会。截至2017年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超过300万家,各类返乡人员达700多万人。

乡村振兴战略将“三农”政策在新的战略框架下进行了系统集成,乡村将成为土地、资本、产业、技术、信息等要素聚集的载体,乡村就业渠道将进一步拓宽,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

增强就业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接受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比例偏低。以农民工为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2011年占比75.5%,2017年占比72.6%;没有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2011年占比68.8%,2017年占比67.1%。

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重在加强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力度。2012年,农业部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底,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已经超过1400万人。“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创新培训方式,鼓励社会参与,实行弹性学制,重点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二是积极培养农业技能人才。按照人社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完善农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开展新生代农民工重点培训行动计划。

三是开展返乡创业培训。按照人社部《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做好培训对象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依托互联网的、调动优质资源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孵化对接机制,做好创业培训对象后续跟踪扶持。

四是落实“春潮行动”方案。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

提高收入水平

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居民,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但结构性差距仍比较明显。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比上年增长8.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比上年增长8.6%。

按照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需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一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

二是统筹农民工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收入分配,在保持同步增长的同时,进一步缩小外出农民工、本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的收人差距。

三是提高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

保障合法权益

按照新型城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无论是本地就业还是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都需要有效保障。

维护土地财产权。按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维护农村劳动力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按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维护农村劳动力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保障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益。

健全城镇落户制度。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标准,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落户城镇,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同时,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权益。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使农业转移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

维护社会保障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比例。

完善公共服务

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

丰富服务内容。细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服务等服务项目,加强项目之间的衔接配套,帮助劳动者合理确定职业定位,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和稳定性。

提升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岗位信息采集和核验工作,推动就业创业信息互联互通和跨地域共享,完善信息发布、信息反馈、信息分析制度和机制,为分析就业形势、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劳动者求职择业提供依据。

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搭建多渠道、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办理。

推进服务便民化。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推进“一站式”服务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加强与就业关联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