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2018 年/10 月/26 日/第 006 版理论评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地方及各部门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呈现出注重顶层设计、聚焦关键问题、促进系统集成的基本特征,进一步强化了分配激励机制,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通过科技创新创造价值。
扩大自主权限。在项目资金使用、人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让承担科技研发职责的企事业单位有更多的自主权限。项目资金使用自主权。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分配、间接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直接费用中的多项费用可以自主调剂,劳务费不设置比例限制;自行确定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人才评价自主权。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形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推进松绑减负。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和方法。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总费用不超过直接经费10%的,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精简评审评价和工作流程。减少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评审评价项目数量,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切实解决科研管理中表格多、报销繁、牌子乱、检查多等问题。减少行政干预。依法赋予领军人才决策权,让领衔科学家有职有权,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防止扰乱科技创新的行政干预和指挥。对科技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在职称评定、学术交流、出国时限等方面,建立有别于其他人员的管理办法,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
加大奖励力度。加大奖励激励力度,是鼓励科技人员干事创业、贯彻成果导向、调动创新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体现知识价值的关键。实行项目绩效激励。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税收优惠。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丰富分配方式。在对科技人员加大奖励激励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企事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方式。加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创新环节,通过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绩效工资分配向高精尖缺人才倾斜。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对特定人员采取灵活分配办法。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从事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合法收入,由相关各方约定报酬、奖励和权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