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霞: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评析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第一资源,2013年10月

[摘要]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实现“高端引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央和各地各部门为此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本文通过对现有政策的梳理,评析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及其操作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得以发挥。

[关键词]海外高层次人才  人才引进  政策评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性布局密切相关,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手段予以强力推动。20131021习近平在欧美同学会成立100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才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特征和作用更加明显,人才竞争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谁能培养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我们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各地各部门也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成为我国人才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引进海外人才政策的成效和局限性分析,以期对政策现状和问题做出清晰判断,并据此提出改进建议。

一、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沿革

2000,人事部下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意见》,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任职条件以及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001年,人事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强调“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同时,吸引他们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同年,人事部下发了《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2002,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海外和留学人才的吸引与使用”被纳入其中,并强调要“按照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选拔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具体办法”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20051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7年,人事部等16个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提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同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快速通道,切实解决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后顾之忧”。

200812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20081225日和28,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召开“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会议”,明确要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该计划,中国将在未510年内吸引千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到中国工作,并建立4050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基地。凡是入选该计划的海外人才,国家将拿出100万元作为生活补贴;各招收单位将按照级别提供150200平方米的住房,以及接近国外水平的薪金;被引进者还可能被授予“国家教授”或“国家青年教授”称号。在此期间,中组部等多个部门还先后联合印发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关于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千人计划开启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历史序幕。

2010年4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出入境和长期居留、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制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二、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成效

从政策分析的角度,对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进行客观评价,准确把握政策本身及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对完善政策、促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来看,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2000以来,中央层面制定了一系列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文件,涵盖了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配套科研经费、担任领导职务、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和鼓励、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外汇兑换、配偶就业安置子女入托入学、住房和购房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目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以规划、计划、工程等形式制定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如北京围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2009开始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并且先后出台《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海聚工程”青年项目工作细则》和《“海聚工程”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为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北京市提出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通过《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等政策规定,在财政扶持、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人才培养与人才兼职、居留与出入境、落户与国籍变更、进口税收、医疗、住房和配偶安置等9个方面对高层次人才提出意见。

(二)政策执行力度加大

为贯彻上述政策,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工作细则,如《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等。按照分层次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要求,中央及其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之间协调配合,建立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在部际之间建立了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执行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如北京市于2009年出台了“海聚工程”,凡是被认定为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除了给100元的生活资助,还会提供创业、工作等方面的配套服务。上海探索为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涵盖高层次人才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的“管家式服务”。江苏省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持证人可以享受涵盖生活保障和事业发展个方面的14项优惠待遇。山西省财政设立“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每年拨付5000万元,各用人单位再配5000万元。其中,一次性给予引进的人才每人工作生活专项补100万元。此外,在服务方式上探索“一站式”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

(三)政策效果比较明显

进入21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海外人才的回国热情持续升温,回国人数增长迅速,回国比例增幅明显,逐渐形成一股汹涌澎湃的海外人才回流大潮。1978年到2012年底,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到264.47万人。截至2012年底,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到109.12万人,有77.38%的留学人员学成后选择回国发展。尤其是2008年实施千人计划以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效果比较明显。截至目前,各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超过2万人,其中,千人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总数已达3319人。

当前,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呈现如下特点:一是随着战略理念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经历了不断调整的过程,总体趋向是不断加大引进力度;二是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对地方政策具有指导、引领和带动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之间在政策上存在差异;三是政策所涵盖领域越来越宽泛,基本的趋向是从生活保障领域逐步向事业保障领域扩展;四是政策需要调整的部门越来越多,随着“党管人才”基本格局的逐步完善,人才政策尤其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需要调整的部门远不限于组织人事部门。

三、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局限性

我国已经吸引了一大批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这些人才在各行各业的影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著,但从发展的需要和国际人才竞争的格局看,我国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为了迎接全球化的挑战以及人才的国际竞争,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世界范围内吸引优秀人才,提高本国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本国的竞争力。例如,1965年颁“优惠制”移民法,每年专门留出一定数量移民名额给来自国外的高级专门人才;美1990年颁布新的移民法,重点向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倾斜,鼓励各类专业人才移居美国。英国政府于2003年开始实施《高技术移民计划》,放松对技术移民的限制。200410月,英国政府又启动《理工科毕业生培养计划》,放松对国外学生求职的限制。为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我国相关部门也颁布了一些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在人才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方面,还是在人才立法的体制机制方面,现行的人才立法机制与立法结果都存在许多缺陷,还不能充分满足实现人才强国战略目标与任务的制度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才立法的层次较低。我国引才立法大多属于规范性政策文件或者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发布的立法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由于多数政策文件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影响了这些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人才立法的内容不完备。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系统的法律规范,而且有些规定已经过时。我国没有制定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参与我国的各项建设。三是刚性规定产生抵消效应。目前,国籍、居留、税收等相对刚性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对海外高层次引进政策产生抵消效应。如我国目前税率总体偏高,如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最高可45%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后如薪酬水平与国外相当,其税后收入将明显低于国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缴纳,目前企业所得25%,增值税17%,个人所得税最45%,税赋较重。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在起步阶段虽然可以获2免3减半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在起步阶段,企业往往没有盈利或很少有盈利,很多企业实际无法享受到税收减免优惠。税赋偏重,不利于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也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吸引和留住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政策之间缺乏一致性

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的部门包括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外事等各部门,组织部门还要协调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卫生等各部门制定政策。由于涉及部门很多,一定程度存在职能划分不清、各顾一块、缺乏协调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根据自己需要,通过名目繁多的规划、计划、工程等形式制定出台相应政策,往往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问题。比如,教育部负责“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负责“百人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负责“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同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采取分层次组织实施的工作方式,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又制定许多政策,在各地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甚至在地方政府之间为了争夺人才在政策上相互博弈,导致无序竞争。如上海出台《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将明确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在上海工作期间可建立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账户,但由于国内其他省区并未出台相关政策,外籍人员如从上海调往其他省区工作,其社保和医疗账户无法转移,只能现金结算。另外,《上海市居住证B证持有者在上海享有出入境便利和相应的市民待遇,但居住证B证属地方性政策,离开上海就失去效力;国家颁发的“绿卡”申请门槛更高,持有人在上海反而不能享有居住B的市民待遇。

(三)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制定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足,有些未能真正落实。比如,根据《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5]25)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上述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引发争议,导致实践中不绝于耳的“真假”人才之争。

(四)创新创业长效机制缺失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分为起步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对应不同的阶段都应该有相应的政策支持。目前引进的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工作起步阶段容易得到政策上的支持,诸如安居、创业场所、启动资金、税收优惠等问题,都有比较具体的政策规定;但事业进入成长阶段后,除非迅速成长为有影响的科学家或发展成为重要的高科技企业,通常都要靠自力更生或借助社会力量发展,政策面的支持力度已远不及起步阶段。比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重点孵化的对象,多数为留学人员刚刚创办的小企业,创业园区空间较小,企业走上成长道路,往往就不得不另找地方独立发展。另外,一部分从事科研工作的海归高层次人才,在刚刚回国的阶段,可以从国家、地方、所在单位等多个层面获得直接支持,但这一时期是他们融入本土、组建团队的阶段,给予的支持不能马上得到相应的回报;而进入成长期后,政策支持的项目、力度却明显减少,又因为起步阶段没有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来自单位的投入也相应减少。

(五)信息服务平台不完善

目前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或来中国工作和创业,除了政府间或提供的一些信息外,主要是通过国内原单位、同事、朋友等有限渠道获取信息。由于较难掌握完整的国家和各地对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无法全面了解已在国内的留学和海外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不能及时得到国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一些海外人才对来国内工作能否人尽其才心存疑虑。由于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国家一些重大科研项目、工程的领军人才国内紧缺国外难觅,另一方面一些留学人员期望过高、盲目回国,成为了“海待”。解决这一问题,光靠网络信息和出国招聘是不够的,必须更多地借助于常设性机构,尤其是设在海外的人才中介机构。我国目前设在海外的机构不少,但多数属于外交机构和外贸公司,服务于人才引进的机构很少。上海在这方面做了探索,设立了若干海外人才联络处,但主要是请海外的留学人员兼职工作,并不是专业性的人才引进机构。至于商业性的人才中介机构,中资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内市场,外资的主要为跨国公司提供猎头服务;几乎没有为国家重大工程和科研项目服务,为本土高科技企业服务,专门从事猎取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资中介机构,更谈不上建立国际性的人才中介网络。

(六)创新创业融资困难

目前,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融资方式比较传统,主要依靠自有资金、亲友筹措、合伙人资金等渠道筹集资金,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银行贷款门槛高、首贷难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创新创业人才缺乏满足银行放贷要求的抵质押物,初创期存在业绩、信用、财务制度等自身局限,加之知识产权质押发展相对滞后,导致较难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银行由于突出贷款收益、防止坏账率的考核机制导致“大客户、大企业、大项目”偏好,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银行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创新乏力、产品项目开发不足,银根收紧导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造成了银行贷款难题。二是直接融资发展滞后问题。政府创业投资机构过于突出利润、过于突出风险防范、轻视孵化功能,难以填补“投资空白”,对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的撬动作用不强。天使资金规模偏小,服务支持的企业范围小、投资模式和考核机制仍需改进。风险投资行业在资金规模、发展水平、投资理念、投资能力、退出方式等方面难以满足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中小板、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债券和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国内目前没有成熟的风险投资体制,国家虽然有创业初期的税收优惠和留学人员创业基金支持,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国有资本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办法,但都不能解决融资问题。

(七)税率政策处于劣势

我国目前税率总体偏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中国人为每月3500元,外籍人员为每月4800元,比欧美国家和香港等地区都明显偏低,同时这造成了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比保留中国籍的留学人员享受优惠个税的问题。二是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较高,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3%—45%,即实行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时可45%,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后如薪酬水平与国外相当,其税后收入将明显低于国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大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三是开办企业的人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缴纳,目前企业所得25%,增值税17%,个人所得税最高45%,税赋较重。虽然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以获2免3减半的税收减免优惠,但这一阶段多属于起步阶段,企业往往没有盈利或很少有盈利,很多企业实际无法享受到税收减免优惠。

(八)事业发展环境不匹配

据上海调查显示,在企业发展政策方面,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为亟需改进的依次是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申17.27%)、政府招标采购(17.15%)、行业准入(14.23%)、产业信息披露制度(11.80%)、市场秩序(10.95%)、内外资公司工商注册(10.10%)、增资扩股(8.64%)等。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内外资工商注册限制较多。具有外籍身份的人才不能以人民币进行公司注册,在公司增资、国家重大专项申报、重要产业领域准入和政府招标采购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出国时按规定上缴身份证、但仍保留中国国籍的海外人才无法凭中国护照在工商登记注册。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销售、轻技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以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标准,而技术领先、处于初创期、集中在研发阶段的企业,无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较少,难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项目申请、税收优惠等方面。三是申请各类项目不具备优势。在申请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政府采购时,申请门槛较高,项目评审标准侧重基础研究,评审专家多来自高校、科研院所,海外创业人才较难获得优势,项目命中率“低”。四是知识产权维权力度有待加强。有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有效措施”或者“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目前主要的侵权现象有:企业员工跳槽后侵权,部分民营企业以合资、合作、投资名义不正当复制、不规范操作及侵权,部分国有企业、行业协会以强势地位侵权,“风险投资机构”假借投资名义侵权牟利等。

(九)生活保障政策不完善

在生活保障政策方面,中央和地方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人才居住、子女就学、医疗、社保、签证、户籍等方面基本保障得以有效解决。但据上海市调研反映,不少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表示,高端需求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住(租)房”、“绿卡和签证”、“子女入读公立学校”等,分别16.88%、14.03%、13.79%、12.72%和12.6%。就国内大城市来说,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生活保障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高端医疗服务资源有限、分布不均,境外商业医疗保险结算在本市覆盖面有限,报销程序复杂,难以满足数量日益增长、种类日益多样的海外人才高端医疗需求。二是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发展潜力看好的青年人才的住房问题突出,制约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跨越发展。三是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窄、门槛高,对直接投资规模、公司性质、重大贡献证明材料等方面规定严格。四是普通学校教育国际化程度低、国际学校地点偏远、学费昂贵,难以满足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子女教育需求。五是人才引进标准重学历、职称、专业、岗位等“面上”的硬性指标,不能反映、兼顾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影响海外创业人才引进团队成员、企业员工。

四、优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对策建议

从提升国家竞争力战略角度,今后不仅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引进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人才队伍的国际化程度,还要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吸引留住海外高层次人才,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将成熟的现行政策上升为法律;提高现行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修改制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效用发挥的法律法规,重点修改国籍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引进海外人才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政策协调

充分发挥各级组织部门的整合作用,建立健全党政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各行业政策协调衔接;在分层次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中央和地方政策;整合现有规划、计划、工程,实现政策有效组合。

(三)拓宽引进渠道

对海外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概念进行规范性界定;在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引进标准和条件;建立健全规范、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猎头机构、人才信息库、国际会议与国际办学等多渠道引进人才。

(四)建立长效机制

尊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规律,根据创新创业的阶段特征实行相应的政策支持;从战略视角支持创新创业活动,避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心理;对有利于提升国家竞争力、增强地方发展优势的事业进行可持续的支持。

(五)强化信息服务

加大对“金智工程”的投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牵头,会同人社部、教育部、科技部、外交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建立涵盖主要发达国家,连接海外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全国各地的海外人才信息库,加快公益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服务。

(六)拓宽融资渠道

设立专门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国家级的创业支持资金,并与地方的创业支持资金形成互补,即地方资金着重支持起步阶段,国家资金着重支持成长阶段;尽快开设二级板市场,优先、快速核准高科技企业上市;推动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使创业投资金得到合理的风险投资回报,解决高科技企业起步、成长阶段所需的资金问题。

(七)减少税收负担

借鉴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一些做法,一是在目前外籍人才4800元起征点基础上,将起征点进行适当的上浮;二是降低累进税率,将最高税率下降20%左;三是适当增加税前列支项目,如房贴、子女教育费、家属抚养费等。

(八)优化发展环境

在重大项目申报、重点工程申请、政府招标、重要行业准入、工商注册登记、增资扩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充分考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海外经历、职业特点、创业前景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

(九)实行特殊优惠

面对高层次人才流动呈现“马太效应”,我国在全球高层次人才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要在坚持发挥市场在海外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国内外人才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同时,必须充分利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的创业契机,在居住、子女就学、医疗、社保、签证、户籍等方面采取更为积极的特殊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国内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十)创新激励机制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引进的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薪酬、高福利制度,让国际一流人才在中国也能得到一流报酬,实现个人价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支持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以无偿或优惠价的方式将股权、期权授予有贡献的、或担当重要职务的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便长期留住人才。

(十一)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调整政府架构,理顺引进管理体制,设立移民部门,专门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国居住、工作、创业提供服务,具体负责审批外国人移民入籍,管理出入境、外国人申办我国《永久居留证》及持证外国人相关待遇、外籍人口迁移等工作。同时加强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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