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
何凤秋
2007年 1月,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我国目前有60多万名公务员,他们的综合能力水平及工作表现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政府的施政能力水平。《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公务员法》,体现正确政绩观,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与1994考核规定相比,新的考核规定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中诸多的新精神、新原则和新方法。
重视廉政建设、突出工作实绩。在考核内容上,新规定在“德、能、勤、绩”之外增加了“廉”的内容。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这表明国家对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把廉政问题摆在了首位,“廉”己经成为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另外,对“德”的要求也更加细化,增加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具体内容。考核内容的变化,是为了对公务员作出更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体现了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同时考核突出注重实绩的导向,考核原则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增加了“注重实绩”的新内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
体现以人为本,增加激励作用。《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的评价功能,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二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新规定更加注重了保护公务员的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在对考核优秀人数把握上,新规定更具有激励性。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占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比,由10%提高到15%,最高限制由15%提高到20%。在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上,新规定除了职务晋升之外,还设置了更多的奖励方法。按照旧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新规定改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评价标准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新规定在考核等级方面,等次划分更为细致。在以前“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称职”档次,使评价标准更加细化。在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上,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对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在原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方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在公务员考核中采取更为科学的方法。促进公务员能力素质提升,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公务员队伍是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其素质能力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的规定更加注重通过考核发现公务员的长处和不足,进行有针对性培训,提高公务员能力。将考核与能力建设相结合,不断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各地制定实施细则预留空间。新规定更加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规定明确指出,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级机关、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研究具体的考核标准。新规定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来源:《时实报告》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