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
效率与公平,是两个永恒的经济主题。两者是矛盾冲突的, 有时难以兼顾;并且要有所侧重,尤其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但从另一侧面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有所偏颇,会影响整体的经济发展目标。
目前的中国社会,越来越意识到这一点,不仅强调GDP 增长,把蛋糕做大;而且开始重视公平问题,考虑如何把每块蛋糕切准、分好。
中共六中全会上提出,把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把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建设任务。
“跷跷板”的两端
从历史传统看,祖祖辈辈挣扎在贫困线上的民众“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均就等于不公,不公就要闹革命。因此,平均就意味着平等。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变成了人人都可以分享的“大锅饭”原则,老百姓普遍认可和适应了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
这种分配制度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可以不按劳取酬,可以不凭能力择岗,只须凭借国家认定的不同身份,终身领取报酬。然而,这种平均主义最终导致了最大的分配不公,最严重地伤害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竞争机制发挥了作用,允许先富政策成为导向,市场利益主体开始多元化发展,分配方式也以多种方式并存。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短短的二十年里,不仅拉动了中国经济飞速地增长,也极大地激发了数以亿计的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热情与能量。
但是,不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并没有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利益成果,不合理的差距造成了贫富两极的分化现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出明显拉大的趋势。
据统计,目前中国内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四个省市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比最低的四个省区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高7000—10000 元左右,比2000 年的差距翻了一番;我国城镇中最高最低20%收入户收入之比为5.7倍, 比2000 年的3.6 倍扩大了5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22 ∶ 1, 与2000 年2.46∶ 1 相比呈继续扩大趋势。
从“大锅饭”到两极分化,一个分配不公走向了另一个分配不公。在许多方面,并且是两种分配不公现象并存。科学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刻不容缓的大事。
机会、权利公平应先行
公平分配的核心和精髓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和分配机会,这样才能保证分配起点、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公平。事实上,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收入差距并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并不会激起人们的仇富心理——只要富人是靠合法的劳动致富。真正可怕的在于分配机会和分配权利的不平等,因为机会和权利的不公平更容易使人产生掠夺感,这种掠夺感在贫富差距拉大的时候往往表现得更为清晰和沉重。
不平等的分配机会、不均衡的国有资源收益参与分配,导致分配起点的不公平;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措施不到位,导致分配过程的不公平。而正是这些分配起点、分配过程的不公平,以及社会保障的不均衡和再分配的逆向调节,才导致目前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分配机会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人们占有公共资源的不均衡,身份、权力、公共资源、地域等非分配要素进入分配领域,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权、动用公共财力、依靠特许经营获得垄断利润,导致国家利益行业化,行业利益单位化,单位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也是分配起点不公的魁首。二是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享受公共产品机会的不平等,也直接导致分配的不公平。例如“三农”(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农业的产业化程度低,缺乏现代化的产业组织。
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必然要求国家开放所有的行业部门,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获得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的机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腐败治住,使垄断行业实现市场化。分配权利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依法应享有的参与分配的权和利,让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依据其价值和贡献在市场上实现其价格的权利。目前,劳资关系呈现出资强劳弱的态势。客观上,由于双方占有资源不同,劳资关系天然地就具有资强劳弱的特征,不同的生产要素,在经济运行中所处的位置大不相同,所起的作用必然不同,那么利益分配上的差距肯定是天壤之别。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相当一部分企业工时长、工资低、社会保障缺位,拖欠工资更成为顽症,劳资关系的天平严重倾斜,利益失衡导致的劳资冲突频繁发生。
在机关事业单位,分配权利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同工不同酬、劳动力价格偏离价值、部门公共资源掌控者自我分配权力过大等。劳动者应该享有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平等权利,但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的相同职务或职称同城不同待遇,部分经营性事业单位甚至还存在着“临时工干、正式工看,待遇却相差一半”的现象。
因此,必须注重为全体社会成员创造一个拥有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机会的“初始条件”:一是均衡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这是脱贫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二是打破垄断,尽可能让各行业公平竞争;三是明晰生产要素的产权属性,杜绝非分配要素进入分配领域;四是着力解决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打破劳动力流动壁垒,为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创造“初始条件”;五是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规范分配秩序。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是关键
市场经济绝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制度。就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需要种种政治、社会的制度安排和它配套,这些配套制度安排所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调整分配关系,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应该是以公平利益导向下的市场均衡机制为主体,以政府直接均衡机制和社会均衡机制为补充,建立效率与公平并举的利益共同体,这一利益均衡机制包含了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市场均衡机制、政府直接均衡机制、社会均衡机制。
公平利益导向下的市场均衡机制是指在政府间接调节下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种利益均衡方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的市场均衡机制既要强调市场均衡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公平的利益“诱导”。这种公平利益导向下的市场均衡机制,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均衡机制的主体。
政府直接均衡机制是指政府根据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采取各种手段,直接影响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利益结构和全社会利益总格局的一种综合调控机制。
当前,政府主要应加强两种调控手段,一是社会基本保障。长期以来,政府将养老、医疗等重大社会保障项目作为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的配套措施,没有从全社会的角度通盘考虑社会各阶层的社会安全网络,致使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差异太大,行业、部门、身份决定了基本保障的不同,成为制度性的社会不公,甚至出现二次分配加大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
二是税收调控,这是对个人收入差距“抑高保低”的重要财政手段。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者的贡献率并不高,反而使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再分配的逆向调节,不仅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极为不利,而且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的潜在因素。
社会均衡机制是指社会运用其所独具的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对社会的利益结构和分配关系进行调节的能力和机制。主要包括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 宗教组织、民间团体等) 和居民个人,他们通过无偿地向受援居民提供实物或货币形式的援助,会使受援居民收入增加,我们对这种机制称为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要充分发挥第三种力量的调节作用。
来源:《机遇》2007年第1期总经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