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
陈力、魏艳春、陈建辉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才的充分就业是很重要的一环。加强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促进人才充分就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必须承担的责任。目前,由于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正处于改革之中,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提供的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影响了人才公共服务的持续高效供给。因此,需要深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构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对人才公共服务的需要。
明确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
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的关系,明确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责。在人才公共服务中,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和保障,是公共服务的规划者、支持者和管理者。人才服务机构是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因此,为了加强专业化的人才公共服务职能,要将人才服务机构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归还于政府部门。
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基础性、保障性的人才公共服务。由于我国的人才市场是由政府主导培育起来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从成立伊始就承担着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职能。随着人才市场不断完善,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发展,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重心需要调整,应该逐渐从市场竞争性业务中退出,把主要精力用于弥补市场缺憾,加强基础性、保障性的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上来。
理顺事业与企业的关系,实现合理分类、规范管理。事业性质的人才服务机构不同于企业性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前者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人才服务,不以营利为目标,后者则需要通过市场经营性服务,实现组织的经济目标。如果在一个公共机构中存在两类目标冲突的服务业务,又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就很容易出现偏离公共目标的问题。因此,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改革要重新审视和梳理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剥离非公共服务职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才公共服务的机构。
稳妥推进事企分离
“事企分离”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公共服务机构行为,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有关法律已经明确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人才服务机构“事企分离”的改革是解决职能混淆、管理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其目的是加强政府的人才就业公共服务。
因地制宜,分步推进“事企分离”。从业务上,可以由两类业务共存转变为以公共服务为主和市场经营业务为辅,再逐渐将市场经营性业务剥离。从改革方式上,可以实行两类业务分开,并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办法;也可以采取退出市场的方式;还可以将某些企业化管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整体转制为企业,等等。
稳妥推进“事企分离”,处理好改革中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机构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问题。对于实行两类业务分开、机构分离或者整体转企的人才服务机构,要注意处理好如何认识和剥离公共服务职能的问题。同时,对于其产权制度安排、相关资产处理以及有关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问题都需要妥善解决,以保护各方主体的权益,保证人才公共服务不被削弱。
20多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套覆盖面广、服务配套的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在推进改革时,要注意保证人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深化人才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根据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本质和特性,确定公共财政的供给方式,并加大投入力度。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是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公共服务,政府有责任直接投入,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职责,建立多种投资方式,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日常运行成本的投资以及专项服务的经费支持等,确保人才就业公共服务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建立能够适时调整的人才公共服务财政供给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环境变化迅速,政府人才公共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在人才流动、下岗人才再就业、转业军人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另外,随着我国海外人才回国创业的意愿不断加强,为海外人员在国内发展提供服务,也成为政府人才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立一个能够适应需求变化动态调整的人才公共服务财政支持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要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基础性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提供的平衡性与公平性。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对人才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不同,因此区域间特别是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人才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对此,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要明确哪些需要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提供,哪些可以由地方地方政府自主选择,以确保区域间基础性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供给的平衡与公平。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管理体系建设
为保证人才就业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政府应加强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预测人才以及用人单位对就业公共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服务供给规划,并落实到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量以及提供程度,及时调整财政投入、调整人员配置。
加强人才就业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包括统一人才服务机构标识、统一公共服务产品名称、统一服务内容和流程、统一收费标准。
加大对我国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内容包括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是否和职能定位相符,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效率和成本是否合理,以及从业人员是否廉政等等。监管和评价主体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必要的时候可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引入竞争,调动社会有关机构参与人才就业公共服务的提供,比如民营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可以向这类机构购买服务,也可以委托这类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达到灵活使用资源、减少财政投入、提高效率的目的。政府可以通过对这类民营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考核评价等措施,加强对社会人才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监督。(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人事报》200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