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
魏艳春
从明治末期开始 , 日本各地相继建立了公立职业介绍所,在大正10 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法,正式把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律的轨道。 1938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职业介绍法, 确立了职业介绍机构原则性上由国家经营的政策。1947年颁布了职业安定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以工业化阶段为主体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监督管理体系。 1985年颁布了劳动者派遣法,突破了传统的工业化阶段的人力资源市场法律原则,确立了以服务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人力资源市场运作规则;同时改订了职业安定法, 从而建立了较完善的对各种不同类型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化监督管理体系。
日本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现出以下原则 , 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依法治理原则。从 1870年以来, 日本政府相继颁布修订了一系列与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相关的法律其中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学校教育法、职业安定法、劳动者派遣法、船员职业安定法、关于特定萧条业种劳动者稳定雇用的特例措施法、关于促进中高龄者等的雇用的法律、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等30 余项法律,建立起相互配套的较为完备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
垂直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了劳动大臣、职业安定主管局长、职业安定事务所、都道府县知事、公共职业安定所、市镇村长等五个顺次的垂直管理层次。此外建有劳动大臣与文部大臣协议所定基准制度、各官厅之间联络协议会制度等。通过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与相关部门协助的原则,形成了强有为的统一集中的齐抓共管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建立了职业安定审议会制度,用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的决策行为。日本的人力资源市场民主决策机制由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地方职业安定审议会、地区职业安定审议会等 3 个部分构成。
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劳动者与需求方及中介组织之间所形成的不同的契约关系, 把现行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分为劳动者派遣事业、劳动者供给事业、业务承包事业、职业介绍事业等四个类别, 分别制定出不同的运作规则, 实行分类管理。
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原则。除国营的职业介绍机关外,还有条件地承认收费的职业介绍机构,公益性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者招募、工会劳动者供给事业、劳动者派遣事业等诸种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存在, 并将其职业介绍业务置于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
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运作时所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为: 劳动条件需达到社会通常的劳动条件标准的原则 , 明示劳动的内容、工资、劳动时间的原则,就地就近介绍原则对劳动争议不介入的原则,就职指导原则,维护公共卫生、公共道德、促进公共利益的原则,严守有关求职者及雇主秘密的原则等。特殊原则为, 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运营时所容易产生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特殊行为所作出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指导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强有力的行政指导原则,体现为对雇主的报告请示权、对各种中介组织与活动的检查权、 对违法的中介组织下达事业停止或吊销许可的命令等。对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构违反法律的行为分四个等级,通过处以徒刑或罚金两种形式加以处罚。第一等级为违反立法宗旨者, 即强迫劳动与违反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公共利益者, 第二个等级为违反有关许可证制度规定者,第三个等级为违反有关事业运营程序之一者, 第四个等级为违反检查制度规定者。(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人事报》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