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
日本把人力资源市场中介调节机构称为劳动力供求调整系统体系。其功能在于实现劳动力供需双方的结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供需失调,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个调节系统比较复杂,大致有如下两种类型;一是公共部门办的劳动力供求调节机构,包括公共职业安定所、执行公共职业介绍业务的学校、人才银行。二是民间劳动力供求调节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员工招聘、劳动者供给事业、人才派遣业。
日本政府对由各种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所组成的人力资源市场,采取了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形成了以下七项原则;
一、依法治理原则
所谓“依法治理”,便是通过法律手段对人力资源市场诸要素实施管理。从1870年以来,日本政府相继颁布修订了一系列与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相关的法律,从而建立了相互配套的较为完备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其中《职业安定法》与《劳动者派遣法》,详细地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运作的基本框架规则,从而被视为日本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法典,为日本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赋予了刚性的特征。
二、垂直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1.垂直领导。所谓垂直领导是指从上到下一杆子插到底的领导方式与指挥命令系统。在日本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主体机构可分为(1)劳动大臣。(2)职业安定主管局长。(3)职业安定事务所,都道府县知事。(4)公共职业安定所。(5)市镇村长等五个层次。这五个管理层次的指挥命令特点是从中央到地方的顺次的垂直的指挥命令监督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省为日本人力资源的最高综合管理部门,劳动大臣为最高的主管长官;劳动大臣指挥监督劳动省内设置的职业安定主管局长;职业安定主管局长指挥监督职业安定事务所长及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知事指挥监督公共职业安定所长;公共职业安定所长指示市镇村长执行与职业介绍有关的3项业务。
2.相关部门协助。学校为人力资源市场中初次人才(人力资源)的供给源;地方运输局长(包括海运监理部长)为特殊行业船员的主管部门;各行政官厅为各种专业业务的主管部门。因此它们都是与人力资源市场业务有关联的部门。如果不能与这些部门沟通,就很难获得这些部门的协助,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业务,从而使国民劳动力很难获得最有效的发挥。因此,日本政府确立了相关部门协助的原则,以处理好与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有横向联系部门的关系。
总之,通过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与相关部门协助的原则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统一集中的齐抓共管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避免了因地方权力过大与条块分割所带来的问题。
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原则
日本经历了若干年的人力资源市场政策决策管理的实践,探索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建立与完善了职业安定审议会制度,用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的决策行为。日本的人力资源市场民主决策机制由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地方职业安定审议会、地区职业安定审议会等3个部分构成。其中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与地方职业安定审议会为常设机构,地区职业安定审议会为临时性机构。《职业安定法》对民主决策机制做了详细的规定。职业安定审议会的职责在于调查审议公共职业安定所的业务及其他关于《职业安定法》施行的重要事项,还在于调查审议特殊的职业安定法,其中包括港湾劳动法、高年龄者等的雇用安定等法律,建设劳动者雇用改善等法律,劳动者派遣法的施行与驻留军关系离职者对策的重要事项等。
四、分类管理的原则
日本人力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把现行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分为劳动者派遣事业、劳动者供给事业、业务承包事业、职业介绍事业等四个类别。日本政府根据劳动者与需求方及中介组织之间所形成的不同的契约关系,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市场组织形态的运作规则,对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表现在《职业安定法》与《劳动者派遣法》中对有关方面的规定上。如《职业安定法》第二章职业安定机关实行的职业介绍及职业指导;第三章职业安定机关以外者执行的职业介绍,劳动者招募、劳动力供给事业;劳动者派遣事业;《关于劳动者派遣事业和通过承包所进行的事业区分的基准》;《劳动者供给事业的认定基准》、《关于工会的必要条件及关于事业运营的必要资格》等。此外,因承包业的司法实践尚处于未成熟状态,所以目前对承包业尚无综合立法,但是日本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在1991年已提出对承包业实行综合立法的要求。
五、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对人才市场的供方与需方,采用开放式与封闭式相结合的原则,并且管理重心趋向于封闭式。譬如:首先承认劳动者选择职业的自由,事业主对雇用管理的自主性。这是开放式管理的原则,同时亦承认了公共职业安定机关对欲就职者实施职业指导及雇主实施“雇人方法等的指导”的权利与责任。这是封闭式管理的原则。第二,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采用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原则,而且管理重心趋向于开放式。日本政府除承认国营的职
业介绍机关外,还有条件地承认收费的职业介绍机构,公益性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者招募、工会劳动者供给事业、劳动者派遣事业等诸种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存在;并把除政府以外者实行的职业介绍业务等置于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这是一种既有别于把职业介绍业务完全垄断在国营的职业介绍机关的封闭式管理,又有别于无条件地承认民营职业介绍所的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一种中间管理模式即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本的人力资源市场法典中,明确地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运作时所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为,(1)遵守法律的原则,(2)劳动条件需达到社会通常的劳动条件标准的原则,(3)明示劳动的内容、工资、劳动时间等与劳动条件相关内容的原则,(4)适才适所介绍原则,(5)就地就近介绍原则,(6)对劳动争议不介入的原则,(7)职业选择自由(劳动自由)与雇用自由的原则,(8)均等对待原则,(9)免费介绍原则,(10)就职指导原则,(11)对职业训练的介绍原则,(12)维护公共卫生、公共道德、促进公共利益的原则,(13)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人员严守有关求职者及雇主秘密的原则,(14)禁止挖角行为等原则。
特殊原则为,对不同类型的人才市场体系运营时所须遵守的独特规则所做的规定。
七、指导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日本政府通过对行政指导与司法监督两项原则相结合的规定,为日本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1.强有力的行政指导原则。日本人力资源市场法典中有关《杂则》的规定,明确地提出了日本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诸种关系的行政指导与监督的原则。如:第一,对雇主的报告请示权,行政官厅在必要之时,可以要求雇主提交有关工人的雇人或离职的状况、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等职业安定方面情况的报告。第二,对各种中介组织与活动的检查权,包括对相关的中介组织活动的报告的要求,对各种中介组织的事务所与事业所实施检查的制度;对与雇用活动相关的人员进行质问的权力。第三,劳动大臣在各种合法的中介组织进行违法活动时,可以对其下达事业停止或吊销许可的命令。第四,对雇人方法不善者,实施雇人方法的指导制度。第五,劳动大臣可以使用行政与司法两项结合的手段,对于地方行政长官都道府县知事实施监督,以防止拥有地方自治权的地方长官搞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使上述行政指导原则得以落实,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运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体制。
2.完善的司法监督原则。除通过报告、检查、事业的停止及许可的撤销等行政手段对人力资源中介组织实施监督外,对于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法典的规定及基于人力资源市场法典的规定而制定的各种行政措施时,通过司法手段来加以解决。一般来说是运用处以徒刑或课以罚金的两种司法形式,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分四个等级加以处罚。第一等级为违反立法宗旨者,即强迫劳动与违反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公共利益者,第二等级为违反有关许可证制度规定者,第三等级为违反有关事业运营程序之一者,第四等级为违反检查制度规定者。总之,通过上述由重到轻的四种处罚等级实现了“严进宽出”的对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实施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此外,除对于违反法令的行为人实行处罚外,对于相关事业、活动的法人代表,与自然人处以同样的刑罚,这样就做到了对于参与违反行为的所有人员的处罚。
(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市场研究室)
资料来源:《中国人才》2010年第3期作者:魏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