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
在我国长期政府奖励工作中,一直奉行一条最基本的原则:精神奖励与 物质奖励相结合。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原则有其特有的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原则的传统内涵开始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尤其是对原有物质奖励的内容挑战更为严峻。因此,重新审视两个奖励相结合的关系,特别是对物质奖励的内涵进行再认识,对推动我国政府奖励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通常所称的精神奖励包括嘉奖、记功(含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等;物质奖励一般体现为奖金、奖品以及享受特定的物质待遇等。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贯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具体实行中集中体现出以下两大特点:
1.注重精神奖励
新中国的政府行政奖励制度是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奖励工作中延伸下来的,战争年代的艰苦环境与改革开放前我国总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使政府更注重强调精神的表彰,事实也表明,精神的力量(主要指荣誉的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成为获奖人和全社会的重要财富,并带给获奖人和社会心理极大的满足。相比之下,物质奖励至少在奖金数额上显得微不足道,有的甚至没有奖金,这一特点在改革开放后的有关奖励规定中仍然可见,如 1978年后出台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大奖,最高奖金也不过2万元。在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其奖金标准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2.物质奖励终身制
尽管在计划经济时代物质奖励十分菲薄,但其内涵却十分独特,尤其是在某些国家级奖励中,物质奖励内涵更具特色,主要表现为:(1)物质奖励的重点不体现在奖金数额上,一次性奖金数额往往是微不足道的;(2)物质奖励的重点在于与获奖人某些特定的工作及相关物质待遇的挂钩上,如当事人获奖后,有的规定可提高职务工资档次,有的规定可破格晋升职务,有的规定可提高退休金百分比等;(3)因奖励与个人工作及相关物质待遇挂钩,导致因一次获奖而获得的物质奖励演变成了终身制,换言之,一次奖励换来 的是某种终身的物质享受。
二、 以上两大特点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了严峻挑战。挑战之一是单纯性的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使一些荣誉奖励日显苍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与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加大各种奖励的物质比重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尤其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某些地方政府不断出台重奖政策,有的奖金高达百万元,这对一些国家级奖励造成了极大冲击。人们不禁要问,某些国家级奖励的物质奖励与其应有的荣誉性是否匹配?在今天社会普遍重视物质利益的情况下,单纯的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国家级奖励是否还有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和引导作用? 挑战之二是物质奖励终身制难以为继。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新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在某些国家级奖励如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劳动模范的物质待遇中,普遍执行提高退休金5%~15%的政策 ① ,还规定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工资晋升两级,其资金来源分别摊入企业成本或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项目 ②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模范大都来自国有企业,政府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和管理者,因此,政府有权决定职工工资或退休金政策,并予以兑现。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沿用这些老办法已是困难重重。首先,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企业中普遍推行退休(养老)保险金制度,退休(养老)金的多少主要与参保金额、参保 年限、本人参保工资等挂钩,政府已不再直接经营企业,允诺提高的退休金如何兑现?其次,职工工资普遍开始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应得的工资有可能因企业效益不佳而减少,因获奖而提高的工资又如何保持? (2)违背奖励本意。众所周知,奖励是对当事人过去功绩的肯定,而非对其当下或将来行为的肯定。获奖人可能在现在或将来再创辉煌,也可能无所事事,或走向反面。因此,对当事人过去功绩的肯定又怎么能延伸至将来或终身呢? (3)人为制造管理麻烦。由于奖励与物质待遇挂钩,给人事主管部门带来了许多工作矛盾或麻烦。如不少获奖人一旦荣获国家级或行业性奖励,不管是什么主体颁奖的,纷纷前往人事部门攀比要待遇,而人事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政策对其中许多事务往往又无法解决,于是引来诸多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为保证奖后待遇能兑现,许多奖励主体纷纷拉上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客观上造成了奖励过多过滥的局面。可见,物质奖励与工作待遇挂钩、物质奖励终身制带来了许多弊端,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三、为应对上述挑战,一是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分类侧重原则;二是打破奖励终身制,实行奖励一次性原则。 第一,奖励分类侧重原则。是指将我国公益性的政府奖励分为精神类奖励和物质类奖励,针对不同特点分别施以精神奖励为主或重以物质奖励。 精神类奖励侧重于奖励的荣誉性,奖励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树立全社会或全民族的精神旗帜,受奖行为多侧重于纯社会公益性,如抗灾抢险等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杰出贡献之行为。这类行为不以直接创造有形价值为首要特征,它更倾向于一种精神价值的创造或体现。当然,这类奖励并不排斥物质奖励的存在,只不过它的物质奖励并不占据显赫的地位。当然,也有人认 为,荣誉性奖励也是一笔无形资产,应当完全取消物质奖励。笔者认为此看法有些绝对。诚然,荣誉本身确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如同商品的商标一样具有某种潜在的价值,但这种潜在价值能否一定转化为有形价值却是不一定的,且不论任何商品的商标是否都可转化为有形价值,单就获奖人来说,所获的荣誉称号,能否为其带来可见的有形价值,不仅仅要取决于称号本身的质量,更要取决于获奖人本身的职业、知识、技能、机遇等诸多因素的状况。因此, 荣誉称号具有某种从无形价值转化为有形价值的可能性,但这种转化的可能性却是不确定的或不一定的,换言之,转化不是必然的,所以完全取消物质奖励是不客观的。因此,精神类奖励保留一定的物质奖励既符合激励原则,也符合人的物质与心理需求,试想如果获奖人支付出超凡的力量、精力甚至生命,得到的奖励仅仅是一纸证书或一块象征性的奖章、奖牌,肯定有一种不可言说的失落感,无论是从马克思的物质第一论,还是马斯洛的人的需求论看,物质需求始终是人的第一需要。单纯的精神回报会给人以必要的心理满足,但如果再辅之以适当的物质回报,则给人的将是充分的心理满足,奖励的激励作用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物质类奖励与精神类奖励原本在追求奖励的主要目标上并无二致,只是在受奖行为上略有区别,即物质类奖励的行为是以直接创造出有形价值为主要特征,如科技开发、运用、发明类奖励等。这类奖励又要与一般的营利性奖励区分开来,因为从本质上讲,它仍属于公益性奖励,其获奖行为惠及全社会或全人类,具有普遍的公益性质,而不仅限于对某个特定组织作出的贡献。对这类奖励的物质奖励比例可以占据到可观的地位,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重奖”,因为比起获奖行为所创造出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或物质价值,所获的奖金毕竟还是有限的。 总之,根据具体的奖励行为划分奖励类型有助于较好地运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较为科学地调整孰主孰辅的关系,使奖励更具针对性,维护了奖项本身的荣誉和尊严。 第二,奖励一次性原则。是指奖励时给予获奖人的物质方面的奖励要一次性满足,禁止任何延伸性、间接性的物质奖励形式存在;物质奖励的主要形式应是奖金。实行一次性奖励,摒弃奖励与个人工作相关待遇挂钩,根本目的在于打破奖励终身制。当然,对这一转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关键是要区分开奖励与工作待遇的不同性质。众所周知,工作待遇是与特定的岗位工作或工作职位相联系的,奖励则是对超出公民平均义务水平或超出其工 作职责而作出杰出贡献的奖赏;从经费来源上看,工作待遇的资金,尤其是企业职工的工作待遇来自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它属于投资成本的一项构成因素,而奖励的资金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范畴,要通过国家预算来实现, 国家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民税收。 因此,从理论上讲,奖金与工作待遇相混本身就是错误的。传统上将二者相混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即在贫穷和不发达的情况下,物质奖励往往被纳入调节获奖人劳动收入的范畴,但如果迟至今天还抱着传统的观念不变,那就曲解了奖励的真实本性,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另一方面奖励一次性仅仅是对当事人昨天功绩的奖赏,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对他们以后功 绩的奖赏,因此,打破奖励终身制既是对奖励本身的正本清源,也是对传统做法的改革,还奖励以本来面目。 奖励一次性满足的主要内容是指物质奖励部分,但这部分的奖励一定要 依法进行。主要内容是:(1)奖金数额法定。因为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民税收,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因此,它的支出是要经过政府预算程序的,不论何级人民政府,政府预算通过本级立法机关审批后才能付诸执行,并要按会计、审计制度进行有效处理和审核。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后,政府预算便成为 该年度内政府经费支配的依据,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但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奖励资金在大部分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中是没有单独立项的,因此,奖金在政府预算中的划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建议在今后各级政府的预算中将奖励资金单独立项,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奖励资金使用的稳定性,避免行政首长随意或临时奖励,进而维护奖励的法定性。(2)奖项法定。由于奖金数额法定,奖金与奖项是直接挂钩的,这就要求奖项设置也必须法定。因此,政府在奖项设置总量和各单项奖设置上都必须做出慎重和严肃的选择,要使奖项与奖励资金相协调,这样做有利于防止乱设奖项、奖励过多过滥的现象。 物质奖励应实行一次性奖励原则,而作为荣誉性奖励,只要获奖人没有撤销奖励的事由发生,是可终身享受的。简言之,荣誉奖励可实行终身制,物质奖励应实行一次性奖励。(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第一资源》2007年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