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
一般而言,人事档案的作用主要有三个:第一,档案是个人经历的记载;第二,档案表明一个人的单位隶属关系;第三,档案是为个人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依据。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人事档案是一种有效的制度管理技术和管理工具,是公共机构考察和了解公职人员的重要手段,是做好组织人事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据,是澄清个人有关问题的重要凭证,也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
但在传统计划体制下,个人依赖单位,单位依赖国家,个人既是单位人,又是档案人。人事档案制度强调“人档不分”、“档随人走”的封闭式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单位依附于国家,个人依附于单位的传统生存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人员流动,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早已司空见惯,人与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也已成为常态,“单位人”逐渐变为“社会人”。在这种情况下,档案的传统作用和管理也面临许多挑战,越来越多的职场人士对档案持“不在乎”态度, “人档分离”、“弃档死档”、“人质档案”、“档案克隆”、“虚假档案”等现象十分普遍。出现这类情况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出国人员。一旦出国便不再关心自己的档案了;二是一些就业人员。尤其是年青人,档案意识薄弱,人事档案可要可不要;三是跳槽者。原单位不放档案,或新单位不收档案;四是下海经商者。档案对他们来讲已无意义;五是部分失业者。对档案不再关心。
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更多看重的是个人的能力,而不是注重个人的身份,尤其是在引进人才时更是如此。单位,对职工的约束主要是靠法律合同或协议,而不是靠个人档案了。当然,流动是人的基本自由,就单位与个人关系来说,任何人有选择进入某一单位的权利,同时也有决定退出的自由。单位与个人之间应当建立起以法律合同为制约的契约关系。
但是,尽管如此,作为单位来讲,档案的管理意义依然重要,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对广大事业单位来讲,聘用制改革仍然处于“先入轨,后完善”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期内,聘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对于单位的“老人”来讲,或是没有签订,或只是形式上签订了,但并不能进行实际操作。因此,目前阶段聘用合同还不能完全作为单位用人的唯一标志,其合同的约束力还不能完全发挥出来。而“人档分离”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在事业单位中多有发生,而且几乎都发生在单位的“老人”中。因此,对流动人员中的“老人”来讲,由于聘用制度的不完善和过渡性,使得档案的传统管理意义,即以档案来表明职工是“单位人”的制度意义还没有完全消失,尤其是在面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的建立、工龄的计算、医药费用的报销等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时,离开单位多年的“老人”,一定会因为档案还保留在原单位而回来寻找利益,就此与单位发生冲突,引起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而单位往往因为其档案的滞留导致败诉,承担起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是个案了。因此,对于流动人员档案滞留原单位的情况,单位管理者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为减少不必要的人事麻烦和管理成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首先,对凡是离开本单位到新单位就职的职工,务必将其档案转出,原单位不应保留该职工的档案。从事具体人事管理的人员必须牢记。
其次,对因私出国的职工,或离开本单位无法联系的职工,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单位必须履行告知当事人转移档案的义务。告知的方式有很多,如电话、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电子邮件、传真等。
如果当事人无法联系,单位应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如国内无法联系上的,应在国内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如出国无法联系上的,应至少在国内主流媒体的海外版上登报公告。
二是注意把握告知的时间。目前,对单位履行这类告知义务的时限尚无相关规定,按照一般的作法是,可将告知时间限定为:国内告知一般为60天,国外告知一般为90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是告知时限期満单位可执行档案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在公告期内与单位进行联系,当事人履行转移档案的义务;另一种是当事人知道后拒不转移,或在公告期満后没有与单位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自行将其档案转移出去,一般是转往具有中介性质的人才档案服务中心。并可参照国办发35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进行人事处理。
四是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如邮寄发票、回执、电话录音、传真原件、通知原件、公告报纸等等。
注意上述环节的目的,一是在于履行单位的管理义务,二是有利于可能发生的人事争议处理,避免单位处于不应有的不利地位。
作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2010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