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人事科研年会暨全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

 

  由国家人事部政策法规司、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主办、吉林省人事厅、长春市人事局协办的,全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暨2007年人事科研年会”于8月13日---8月14日在长春胜利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市的(人事系统法规处与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120余名代表出席会议,就全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从理论、政策、实践操作等多层面多维度展开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是在21世纪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发展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与研究的新课题。全国人事系统法规处的负责人与科研机构负责人还分别就其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这次会议开创了人事系统中央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办会的新局面,形成了行政部门与科研部门、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良好的互动关系,为未来的涉及人事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的三方联动的战略联盟机制的形成,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杨士秋副部长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研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说,会议研讨的主题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人事人才科研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特别是专题研讨如何加强人才交流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问题。士秋副部长突出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人才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和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的问题,服务对象趋同、服务项目和方式也雷同。比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都在做。这种公共服务职能和功能趋同的状况,虽然有齐抓共管的优势,但搞不好也会造成国家财政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形成工作秩序的混乱和效率的低下,这样也不利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我们要根据人事部门的职能特点,认真研究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机构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以便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个问题,关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法制建设。我们正在推进依法行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工作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这方面,当前要抓紧研究和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人才交流公共服务依法运营问题。目前我国人才交流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但长期以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在提供市场经营服务。这种混合经营模式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也不利于市场经营服务的发展。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管职能,明确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明确政府财政应支付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成本等等。二是规范人才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调查研究,    明确哪些服务项目不宜收费,哪些可以适当收费。要统筹考虑各地公共财政实力,根据公共服务的类别和性质,研究公共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最后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而促进人才公共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士秋副部长着重指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如何加强公共服务财政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如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提供,改变供给主体单一、力量不足的问题;如何引入市场竞争的力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问题;如何提高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问题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是在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得出。

  与会代表就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内涵、存在的问题、改革完善的思路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发言与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内涵的看法

  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内涵问题是制约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性的基础性的问题之一。大家对此问题在称谓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不太一致,大致有三种看法:

  首先在称谓上,有的表述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有的表述为公共人才服务、有的表述为人才市场公共服务,有的表述为人才就业公共服务。

  其次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

  有的专家认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应当是以人事部门职能为基础的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除了制度、政策层面的内容外,似乎不应仅限于人才流动、人才就业还有人才培训、人才考试等,对象不仅限于大学生、还有留学生、军转干部等,同时还应包括面向用人单位的政策咨询、人事代理等服务。

  还有专家认为:公共服务和人才服务的交集,即是公共人才服务,它是由政府提供、由政府及其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生产的,以满足人才或者用人单位有关人才资源开发过程中各种公共需要为目的服务产品或者服务劳动的总和。具有公共性、外部性、广泛性的特征。从总体上来看,公共人才服务可以分为政府授权事务类、政府委托事项类、公众共同需求类、基本保障类等四个种类。

  再有的专家认为:人才市场公共服务是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际惯例,一般属于“公共就业服务”的范畴。在我国,人才市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为促进人才流动和充分就业、帮助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高人才就业能力、维护人才市场秩序等方面,提供的有关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活动。政府人才市场公共服务,是在国家法律授权下,由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共资源和公共管理手段,在促进人才充分就业、帮助各类组织配置人才、提高人才就业能力、提供人才社会保障、调整人才资源结构以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等方面所开展的一系列人才公共服务活动。

  总之,上述观点都是针对我国经济转轨期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人才流动社会化管理服务与人才就业公共服务等项活动为核心内容进行讨论与阐述的。

  二、关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与会代表从学理的角度、现行政策把握的角度与实践操作的角度,在肯定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主要问题有:

  第一,公共人才服务认识的固化

  有的专家认为,我们由于对公共产品性质认识的固化,并没有随技术发展、市场细分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即已由公共产品转变为私人产品性质的时候,如人才的职业培训,政府部门没有退出市场;产生出新的公共需求,需要政府出面承担其相应责任的时候,政府又没有及时到位。

  第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职能定位不清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大多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目标冲突的混合职能,实践中公共人才服务存在绝对与相对两种过度市场化倾向问题,带来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忽略提供公共服务的本职、抑制人才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人才群体有关公共服务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第三,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政府依然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在很多情况下,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和自身的现有条件,缺乏对公共需求变化的动态反应能力。

  有的专家认为,当前很多观点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绝对等同起来,认为承担公共人才服务提供责任的政府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一定也是公共人才服务的生产者,并且就直接等同于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事实上,公共服务的提供不等于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可以和私人生产相结合。 

   第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能力不强

  有的专家认为,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社会人才尤其是毕业生的服务需要。人事部门内部公共服务资源分散,各地服务开展很不平衡,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差异,相互间的配合及衔接还存在问题;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率低下,服务成本较高;社会化水平不高,与教育、劳动等部门的公共服务内容、程序、政策、标准等不贯通,在发挥民营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的作用方面不够。

  有的专家认为,公共人才服务总量不足,不能适应和满足人才群体日益增长并呈现多样化的公共需求;公共人才服务的专业人才匮乏,服务意识弱、服务水平差。

    第五,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法律监管不配套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使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事实上已经开展的公共服务缺乏法律依据。在省一级政府只有极少数出台了关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其职能定位的工作意见,大多数地方都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也缺少配套政策。因缺乏法律依据,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难以保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发展。

  第六,经费保障不到位

  有的专家认为,政府对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经费投入不足。人才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场地及基础设施,大部分是靠人事部门借贷建设的。开展的服务,如引进人才智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合本地招商引资等活动,所需经费大都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自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费用,完全是靠向服务对象收费解决。大部分服务机构,要靠开展一些市场经营性业务以弥补公共服务经费不足。因缺少经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只能开展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许多有益的创新服务无法开展。

  有的专家认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缺乏持续稳定的财政预算渠道。

  第七,人才公共服务管理不到位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政府人才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之间没有垂直领导关系,在业务上各自为政、平等竞争,导致纵向统一管理薄弱,缺乏整体规划和有效协调。

  总之,上述看法从人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职能定位、财政投入、供给主体、法律监管、内容变化、管理等若干角度,探讨了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遭遇的尴尬境地。

  三、关于改革完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思路与建议

  与会代表分别从我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所处的体制环境与国际人才就业公共服务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思路。

  第一,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思路

  与会专家认为,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以提供及时有效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坚持公共服务与市场经营分开管理、分类发展的方向,推进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强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职能,提升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第二,我国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以促进人才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通过加大政府对人才市场公共服务的投入,改革和完善人才市场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推进人才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化、基本人才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人才公共服务水平的现代化,构建“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基础配置均等、供给方式灵活、监管制度健全、服务运行高效”的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我国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基础性人才市场公共服务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支持系统,建立适应社会需求变化的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公共服务的监管体系。

  第四,人才公共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与会专家认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推进公共人才服务的建设,同时,为人才服务产业的发展,人才市场的繁荣奠定基础。

  第五,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明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业务的内容,对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定位

  有的专家认为,应当以人事部门职能为前提,明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业务内容。当前要重点开展档案管理和依托档案管理的人事代理服务,开展针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加快建设社会化的人才档案管理服务系统;全面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的相关服务,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发布、就业推荐服务;落实国家有关人才开发政策,承担政府引进人才工作,做好保证人才安全方面的服务,为促进中西部发展、农村基层建设等搞好配套服务;开展人事人才信息公共服务,提供政策法规发布、供求信息交流、咨询指导等服务。

  有的专家认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公共服务进行科学的定位。必须建立清晰的目标,明确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必须以实现社会效益与人才效益为根本目标;要突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严格界定由政府主导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严格限定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明确充分的责任,把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效服务、满足公共需求,作为政府及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重要的责任;必须充分关注“人才”,使有关机构要从恩赐者的角色转到服务提供者和需求回应者的角色上来,以人才作为最为根本的客户。

  (二)建立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有的专家认为,要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建立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实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一体化;要依托中心城市,推动人事系统跨地区服务的贯通,建设区域中心服务平台;要加强基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络建设,通过设立社区、乡镇人才服务站等形式,逐步扩大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覆盖面。

  有的专家认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应该是整个国家公共服务的主体。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有的专家认为,对人事系统内部,应当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联网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逐步统一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做到上下贯通,各种手续互认。在人事系统外部,应当建立联合办公或联席会议形式,促进公共服务与劳动、教育、公安等部门的贯通,树立人事部门公共服务形象,为人才提供全面、方便、快捷、有效的服务。

  有的专家认为,在组织体制上需要建立一个由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业化的执行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对全国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行使对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四)强化指导监管

  有的专家认为,这是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要加快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立法进程,并尽快出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指导、支持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人事人才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科学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以推动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良性健康发展;建立行业监管制度,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投入的效益;建立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的公共服务目标责任、岗位职责、质量监督、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效果与质量。

  有的专家认为,省、市以上的人事部门主要是管理,出政策、定规划、立规章、监督评估、扩大服务资源。

  (五)加大经费投入与管理

  有的专家认为,这是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保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作为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之一,理应实现由公共财政支撑,列入各级财政经常性支付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公共财政对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加大对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毕业生就业、人才安全工作、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等服务项目的投入。要按照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的需要,根据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和实际条件,积极探索社会化的有偿服务,满足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经费需要。在有偿服务领域要引进价格听证会制度。

  有的专家认为,应在建立人才市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制度,建立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专项基金,建立促进人才就业的补贴制度,制定人才就业公共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免费的人才就业培训项目,建立财政支持的调节机制,建立财政支持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几个方面有所突破。还倡导我国借鉴引进国际社会比较流行的多元主体融资模式,如BOT、TOT、PFI等,作为解决目前财政资金供给不足问题的过渡性办法。

  (六)建立公众对人才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等机制

  有的专家认为,通过公共服务投票制度、公共服务公众满意度测评等,建立人才市场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渠道;发挥利益群体自组织的作用,增强公众需求信息的表达力度;公开公共服务信息,立法保障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问责权。

  (七)建立“一主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有的专家认为,要建立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主体(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有的专家认为,要因时因地的考虑公共服务业务如何提供的问题,市场发育好的地区,人事人才服务可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通过招标等形式由社会组织做;市场发育不好的地区,可能连办市场都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有关人事系统与劳动等其他系统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区别问题,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结构问题,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的供给方式问题,公共服务的中央、省、市、县、社区的纵向职能划分问题等都是应该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

 (魏艳春,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配置与人才市场研究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