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发布日期:2020-01-19 来源:中国人事科学2019年第1期

【摘要】: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作为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具有激励保障和调节功能。剖析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产生问题的影响因素,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

【关键词】:岗位津贴;工资制度;影响因素

     

  岗位津贴是国家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对激励保障和调节公务员从事特殊岗位工作发挥了一定作用。判断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公务员岗位津贴的现状

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岗位津贴作为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之一,具有激励功能、保障功能和调节功能。

(一)岗位津贴的制度内容

岗位津贴是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公务员只有在特殊岗位上工作时才能享受相应的津贴,离开岗位时津贴即行取消。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规定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以外,其他省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1.岗位津贴的种类众多。目前我国公务员岗位津贴有20种,设置岗位津贴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法院和检察院、海关、税务、审计、财政等。岗位津贴主要包括警衔津贴、执勤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税务征收津贴、审计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密码岗位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等等。

2.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不一。不同种类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存在差异。有的岗位津贴是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发放的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密码岗位津贴;有的岗位津贴是对某一部门全体公务员发放的,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有的津贴是针对某一部门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发放的,如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

3.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多样。不同类别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种类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统一,如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的岗位津贴标准根据衔级或者等级存在较大差异,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有的岗位津贴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存在差异,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有的岗位津贴根据行政层级存在差异,如税务征收津贴省级以上为每人每月220元,地市及以下为每人每月300元,等等。

不同种类岗位津贴的金额差异较大。大多数岗位津贴的水平在150-300元/月,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有的岗位津贴因衔级高低差异较大,如警衔津贴最低为560元/月,最高为2250元/月;有的岗位津贴金额较高,如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为1200元/月。

(二)岗位津贴制度的特点

    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具有法定性、统一性、特殊性、岗位性、补偿性和辅助性的特点。

1.法定性。岗位津贴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应该享受的工资待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2.统一性。统一性主要指公务员岗位津贴的设置、标准和管理统一。岗位津贴设置属于中央事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建立,不允许其他省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3.特殊性。岗位津贴针对公务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该岗位相对于普通公务员工作岗位而言,需要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有相当程度的额外付出。一般而言,岗位津贴具有劳累、肮脏、紧张、枯燥、危险、损害健康、承担特殊职责或要求具备特殊知识等特征,国家为了吸引和激励保障公务员从事该项工作而设置的。

4.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岗位津贴设置的经济意义。岗位津贴设置体现了国家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额外付出的认可,在经济上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补偿。

5.辅助性。岗位津贴的金额、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和发挥激励、保障和调节的功能是辅助性的。也就是说岗位津贴的金额不能超过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不能主次不分。

(三)岗位津贴制度的功能

制度功能是制度运行产生的作用和结果。在制度设计时,制度功能表现为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是确定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岗位津贴作为工资制度的内容之一, 也具有激励功能、保障功能和调节功能。通过设置岗位津贴,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在特殊岗位上尽职工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通过对其在特殊岗位上的额外付出给予相应的经补偿,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还有助于调节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引导公务员向特殊岗位流动。

二、 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务员岗位津贴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岗位津贴的制度功能。

(一)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岗位津贴补贴设置偏离制度初衷、岗位津贴设置规范性不足、部分岗位津贴设置缺乏公平性及部分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不清晰。

1.岗位津贴设置偏离制度初衷

岗位津贴,顾名思义,是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发放的津贴。但是,我国目前公务员部分岗位津贴的设置偏离制度初衷。有的岗位津贴针对某一机关所有公务员设置,如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税务征收岗位津贴,使岗位津贴成为具有部门待遇的体现形式。有的特殊岗位津贴针对某一身份公务员发放,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岗位津贴成为某种身份享受待遇的体现形式。而且,不同部门岗位津贴设置多寡不均,有的部门设置了若干种岗位津贴,如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海关;有的部门仅设置一种岗位津贴,如税务、审计、财政;有的部门没有设置任何岗位津贴,如人社、教育,等等。相反,作为制度设计初衷的针对岗位特殊性发放的岗位津贴数量则较少,仅包括密码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等等。

2.岗位津贴设置规范性不足

岗位津贴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既包括内容规范,也包括程序的规范。在经济意义上,岗位津贴的设置应与公务员从事特殊劳动岗位相关,岗位津贴的金额与从事该岗位付出的额外消耗的补偿相挂钩,并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但是,我国机关哪些岗位应该设置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水平高低并没有合理的依据。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设置或调整公务员岗位津贴的文件均没有设置和调整岗位津贴的说明。

由于公务员岗位津贴设置和调整没有设置说明,导致岗位津贴的设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岗位津贴设置的金额也是多寡不一,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工作津贴等,水平基本上在150元/月-300元/月之间。但是 ,2017年设置的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为1200元/月。政法委机关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危险性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为什么要设置此项岗位津贴,其标准为什么是1200元/月?尤其对于基层和不发达地区而言,政法委机关岗位津贴水平等于甚至高于当地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占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该项岗位津贴的设置导致同一地区甚至同一办公楼内不同单位的公务员群体收入水平明显失衡,使得社会对设置岗位津贴的规范性产生质疑。

3.部分岗位津贴设置缺乏公平性

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岗位津贴设置要体现公务员工资制度分配秉持对按劳分配原则,并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的因素。但是目前岗位津贴设置缺乏公平性。一是在公务员内部不同群体不公平。对于相似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劳动危险性的岗位,国家应该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如国土、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公务员工作在一线,户外执勤多,工作时间不规律,而且行政执法时具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国家却没有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二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不公。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由于公务员身份,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内容相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津贴,但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却不能享受。如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等。

4.部分岗位津贴发放依据不清晰

部分岗位津贴的发放依据存在不清晰的问题。以人民警察执勤津贴为例,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两档津贴标准,即一类津贴和二类津贴。县(市)级以下: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市(地)级:一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省级及以上:一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20元。但是,具体分配岗位津贴时如何确定哪些人员享受一类津贴、哪些人员享受二类津贴?是各部门按比例确定、按照绩效确定、还是某部门特殊可以享受一类津贴?其余按二类津贴发放?岗位津贴发放依据不清晰导致发放不公平,极易引发矛盾。如公安部出台从优待警政策,提出公安部门实行一类津贴,这对司法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明显不公,对地方政府如何把握政策,保障公平合理发放岗位津贴带来困难。

(二)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岗位津贴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滞后、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标准缺乏科学合理依据、部分地区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以及部分岗位津贴发放不及时。

1.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时间滞后

公务员岗位津贴的调整频率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岗位津贴存在调整时间滞后的问题。有的岗位津贴能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多次进行调整,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于1995年设立,先后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6年多次及时调整;但此后长达十年未调整,直到2015年才大幅度进行调整。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于1987年设立,先后于1989年、2006年、2016年三次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于1992年设置,时隔18年,2010年才进行调整;税务征收津贴于1994年设置,时隔18年,2012年才进行调整;有的岗位津贴设置后多年从未进行调整,如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财政部门农业税工作人员征收津贴1994年设置,2006年国家就取消了农业税,但是多年后该岗位津贴仍未及时取消。公务员部分岗位津贴的设置及调整情况,详见表1。2.部分岗位津贴调整缺乏科学合理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岗位津贴应及时进行调整。岗位津贴的调整既可以针对发放范围或者发放方法不科学进行调整;可以针对形势变化、特殊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增加进行的调整;可以因为物价水平变化,提高岗位津贴的保障水平;也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取消岗位津贴,等等。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岗位津贴进行调整需要有具有科学合理的依据。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据此,财政部、人社部及时完善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和执勤岗位津贴,体现从优待警的政策导向。2015年起大幅度提高了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2016年起调整调整了人民警察执勤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方法和发放标准,但是不同衔级、层级间岗位津贴调整标准也没有科学合理依据。

3.部分地区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

岗位津贴有严格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严禁超范围和超标准发放。2006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岗位津贴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取消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岗位津贴。国家也先后颁布各类文件,禁止滥发津贴、补贴。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扩大岗位津贴发放范围、超标准范围发放、公务员调离特殊岗位后继续发放岗位津贴的情形,等等。据报道,HY市A局是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在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滥发岗位津贴的问题。该单位设立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是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不属于信访部门,但是违反规定发放了信访岗位津贴18410元;为该局审计科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3960元。根据该局三定方案规定,局审计科属内设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4.部分岗位津贴发放不及时

岗位津贴具有激励和保障功能,及时发放有助于发挥岗位津贴的功能。但是,由于受相关领域改革影响,导致部分岗位津贴冻结,限制了岗位津贴功能。以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为例,2011年通过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于长期未实施,导致2011年7月以来新任的法官检察官审判津贴、检察津贴未能及时发放,以及部分等级升高的法官、检察官津贴差额拖欠问题。虽然新任法官审判津贴220元/月,但是涉及近20万司法人员,长期拖欠岗位津贴,既不利于调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抵减了岗位津贴的激励保障功能,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改革的公信力。

三、 影响因素分析

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和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基本工资制度失灵、缺乏科学岗位分析、相关领域改革影响,也包括部门利益推动以及岗位津贴制度的不透明等因素。

(一)统一的工资制度失灵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于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水平较低,虽然建立了基本工资调整机制,并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进行了三次调整,但是总体上基本工资水平仍然较低,依靠基本工资无法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而规范性津贴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发放的种类和金额各地差异较大,而且其三者工资收入比重较高。总体上,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导致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失灵。

在统一的工资制度失灵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为了强调本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推动本部门工作,更好地调动本部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设置岗位津贴上各显神通,导致岗位津贴设置缺乏规范性。一些本来是基本工资制度应当承担的职责和解决的问题,却让津贴补贴来承担,津贴补贴就会不堪重负。

(二)缺乏科学岗位分析

岗位分析是对组织所设立的岗位性质、任务、职责、劳动条件和环境,以及承担本岗位任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所进行的系统分析与研究。岗位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岗位分析的质量对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均需要以科学的岗位分析为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都缺乏量化管理,设置和调整岗位津贴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导致某些不“特殊”的岗位设置了岗位津贴,具有“特殊”性质的岗位却未设置岗位津贴。即使设置岗位津贴,其设置标准和调整标准也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如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水平的关系、岗位津贴标准与物价水平的关系以岗位津贴及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均缺乏相关性。

(三)相关领域改革影响

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往往是受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或者重点工作推动。如“税务征收津贴”设置是伴随着1994年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财税改革而生的。2012年设置“安全生产监察岗位津贴”就是针对当时煤矿、矿山事故多发,为加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待遇而设置的。2015年大幅度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也是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当然,部分重点领域改革也会对岗位津贴制度造成负面影响,如司法体制改革相应的配套政策不同步,导致法官津贴和检察官津贴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

(四)部门利益推动

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也与部门利益推动有关。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对于当前国家确定的重点工作的影响作用大小存在差异,导致部门在推动岗位津贴设置和调整时存在内在动机。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关的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在设置和调整岗位津贴方面直接受到影响。

部门数量的多寡也直接影响岗位津贴的设置与否以及调整的力度和频率。以人民警察为例,其主要隶属是公安部门,其设置的岗位津贴数量较多,岗位津贴的调整的力度较大,调整频率相对较快;其他岗位津贴设置也多为一个部门,如税务征收津贴、审计津贴、安全生产监察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等等。司法改革虽然涉及法院、检察院两个部门,但两个部门的职能相关,容易形成合力,其岗位津贴设置的数量和调整频率保持一致。但是,对于行政执法类职位而言,虽然劳动强度也较大,户外执勤多,也具有人身危险性,但是行政执法涉及部门众多,力量分散,缺乏统筹,协调成本高。据统计,西部某市一级的行政执法单位有17家,如国土、环保、文化、水利、旅游、农业、卫生、劳动监察、财政监督等等,虽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但是众多部门功能各异,导致难以形成统一诉求,岗位津贴设置也处于空白状态。

(五)岗位津贴制度不透明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一直是社会敏感问题,不仅对社会公众不公开,对公务员群体内部也不透明。除了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部分改革性补贴以外,其他如规范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津贴大多不对外公开。以岗位津贴为例,一些比较敏感的岗位津贴政策在政府网站甚至找不到公开文件。有的岗位津贴政策只传达到地方人社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财务负责人,有的甚至公务员自己也不知道享受的岗位津贴制度的内容。岗位津贴制度不透明可以在短期、一定范围内避免不同公务员群体之间的攀比,但是岗位津贴制度不透明直接减少了社会监督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社会公众对岗位津贴设置和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质疑的机会,导致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产生问题。

四、 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的改革方向

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岗位津贴作为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仅关系到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向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倾斜。因此,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因此,在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岗位津贴作为工资制度的内容之一,其设置和调整对公务员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支付的额外报酬。是否设置岗位津贴以及岗位津贴金额的多少要符合“适岗适遇”的原则,避免岗位津贴设置时顾此失彼,畸轻畸重。

2.及时性原则。岗位津贴的及时性体现在设置岗位津贴及时、发放岗位津贴及时、调整岗位津贴及时、取消岗位津贴及时,以更好地体现岗位津贴激励、保障和调节功能。

3.动态调整原则。公务员岗位的特殊性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有的“特殊”岗位会随着形势变化成为不特殊的岗位,有的岗位则因为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和额外要求成为“特殊”岗位。因此,对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要保持动态调整的原则,该设置的设置,该加强的加强,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

4.向基层倾斜、向艰苦岗位倾斜原则。岗位津贴的设置初衷是为了补偿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因此,岗位津贴的设置范围和发放标准要体现向基层倾斜、向艰苦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岗位津贴在激励保障和调节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的功能。

(二)岗位津贴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岗位津贴制度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岗位津贴制度边界

岗位津贴制度作为全国统一管理的津贴项目,具有明确的功能边界,要把岗位津贴制度纳入公务员工资收入整体中进行考虑。岗位津贴的设置、范围和标准要与其工资收入中的辅助地位和功能相协同,避免冲击基本工资制度,导致主次不分。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部门都有办公室、党务、财务、人事等通用性工作岗位,也有体现机关职能或者具有特殊职责的审判、检察、侦查、信访、安全生产监察等工作岗位。针对特殊岗位设置的岗位津贴才能体现制度设计初衷,才具有岗位津贴的激励功能、保障功能和调节功能。相反,如果岗位津贴的设置演变为提高某些部门全体公务员或者具有某种身份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的一种手段,则造成岗位津贴违背制度本源,极易导致公务员工资制度失序。相反,如果某部门所有公务员确实履行了特殊的岗位职责,那么应该通过设置单独的基本制度来实现,而不是通过设置岗位津贴的方式。

2.做好科学的岗位分析

公务员法规定,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各部分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岗位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及特殊性的程度、是否应该设置岗位津贴以及岗位津贴标准的高低都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岗位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岗位分析的质量对确定工资待遇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要明确区分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基本工资制度与岗位津贴制度的功能差异,不能混淆基本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的功能,保持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水平适当的比例。

3.提高岗位津贴制度设置的规范性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其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岗位津贴作为全国统一管理的津贴项目,也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因此,提高岗位津贴设置的规范性。一是规范岗位津贴设置内容。规范岗位津贴的设置内容包括明确岗位津贴设置的名称、发放的范围、发放的标准及发放的依据。二是规范岗位津贴设置程序。规范岗位津贴的设置程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拟设置和调整的岗位津贴事先纳入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明确要求设置和调整的岗位津贴,要附有设置和调整的说明。三是提高岗位津贴制度透明度。公众享有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也就享有对岗位津贴设置和支出的知情权,而不应将岗位津贴制度神秘化。《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唯有打破黑箱,真正引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岗位津贴制度的透明度,才能增加岗位津贴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也更有助于发挥岗位津贴制度的激励保障功能和调节功能,实现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初衷。因此,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网站应公开各类岗位津贴的政策,同时细化各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支出的科目,单列岗位津贴的支出金额。

4.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工资增长机制应该包括工资各个组成部分的增长机制。目前,国家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已经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但是同样作为国家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的岗位津贴却未建立起相应的增长机制。针对目前岗位津贴调整频率不一,调整金额缺乏相应依据的情况,有必要建立岗位津贴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通过建立岗位津贴的指标体系,每隔固定时间,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现有的岗位津贴制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岗位津贴的取消还是保留,是否需要调整发放范围、提高或者或者降低发放标准,等等。

5.强化岗位津贴支付保障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岗位津贴是公务员应当享受的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修改的《公务员法》进一步强化了工资保障的规定,将原来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提到总则第十一条。因此,通过完善工资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强岗位津贴保障机制建设,确保岗位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6.严格监督岗位津贴执行

建立对岗位津贴制度的日常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制度。2015年,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加大了规范津贴补贴力度。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岗位津贴发放情况的日常性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不合理的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应严格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应公开警示,切实维护岗位津贴制度的规范性、严肃性。


参考文献:

[1]侯建良.公务员制度发展纪实[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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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

[5] 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

[6]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

[7]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