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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研究会章程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2007421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才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Ta1ents Society”,英文缩写为“CTS”

    第二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是由热心人才研究工作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中国人才研究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支持的、促进人才研究事业发展的全国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中国人才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的要求,研究各种人才现象和人才问题。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人才工作实践,探讨人才开发与管理、人才成长规律,促进全社会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用好人才,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构建和谐社会,振兴中华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第四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人事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设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5  邮编:10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人才思想、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与建设各个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人才思想和干部人事管理经验。

    ()研究中外人才理论以及人才思想史、人才制度史和人事管理史。

()调查研究我国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人才状况及其各项管理问题,推动人才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为党和国家制定人才政策、法律、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为创造各行各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

()研究借鉴相关学科理论,加强人才学学科体系建设。

()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动人才研究组织之间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相互联系,出版人才研究方面的书刊和资料,培训人才研究队伍,为有关部门提供人才咨询服务,荐举人才。

()加强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双边或多边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研究会;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人才研究会;

3、国内有关人才与人力资源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

4、各部门、各行业在人事人才工作领域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积极进行人才和人事问题研究,在省、区、市级以上报刊(不含内部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的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与人才研究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热心从事人才研究工作的人员;

3、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组织人事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

4、海外境外人员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批。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人才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人才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的影响;

    ()推动并从事人才研究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本人简历及工作研究情况的说明;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对本会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执行本会的自律要求;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理事可以通信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职。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学术研究部和国际交流合作部。

加入本会的各地、各部门、各专业人才研究会,可参照本章程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拟定自己的章程。所建组织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才研究会的指导。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人事人才研究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团体和个人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本会工作,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运行要接受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421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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